对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39号提案的答复
建议内容 |
一、背景与现状 在社会中存在这样一部分居民,早年因离异失去子女抚养权且未实际抚养孩子。随着岁月推移,他们步入老年或遭遇重大变故后,自身陷入实际生活困难的境地。然而,由于孩子未履行赡养义务,在现行低保政策的审核过程中,又因存在法定赡养人而无法被纳入低保范围,导致这部分居民生活难以为继,陷入极度困境 二、问题分析 1. 法律执行与现实困境的矛盾。虽然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在实际情况中,这些离异未抚养子女的居民难以获得子女的赡养支持,而低保政策未能充分考虑此类特殊情况的复杂性,机械地以法定赡养人存在而将其拒之门外。 2. 社会救助体系的漏洞。现有的社会救助体系缺乏对这种特殊家庭结构和关系下贫困居民的针对性救助机制,导致他们处于法律与政策的“夹心层”,无法得到应有的生活保障。 三、建议措施 1. 完善低保政策细则。针对离异未抚养子女且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的特殊情况,制定专门的低保审核补充条款。例如,在调查核实子女确实长期未提供赡养且居民生活确实困难达到一定标准时,可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同时建立动态跟踪机制,一旦子女恢复赡养或居民经济状况改善则适时调整低保待遇。 2. 加强法律与政策协同。建立民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联动机制,民政部门在处理此类低保申请时,如遇子女拒绝赡养情况,司法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督促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或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居民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低保政策的公平公正。 3. 强化社区关怀与监督。社区应加强对这类特殊居民家庭情况的日常关怀与监督,定期走访了解居民生活状况和子女赡养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社区可组织志愿者为生活困难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心理疏导,同时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法律宣传和家庭关系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
主办单位 | 区民政局 |
答复意见 |
顾浩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解决离异未抚养子女赡养与低保困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文件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截至2025年4月,全区在册低保对象749户887人;低保边缘家庭98户177人;特困供养人员133户133人。 一、坚持“逢救必核”,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为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宁波市自2013年以来开始实施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区民政局不断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包括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刚性支出等,在确保兜好底基础上精准救助、科学救助。家庭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其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均属于转移性收入。目前,核算赡养、抚养、扶养(以下统称为供养)义务人供养费时,有法律文书、供养协议的从其规定,无法律文书、供养协议或供养协议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抚)养人家庭收入扣减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赡(抚)人家庭成员人数后推算,也可按赡(抚)养人家庭收入扣减其家庭成员人均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1.5倍和月均家庭刚性支出后推算。供养义务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律规定应承担供养义务的人,未与被供养义务人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应核算供养支付费。 二、加强政策供给,拓展社会救助覆盖面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2023年2月,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23〕16号),适度扩大社会救助对象范围,供养义务人家庭属于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不计算供养支付费。因被供养人离婚、离家出走、服刑等原因未对供养义务人尽抚养义务,或与被供养人存在其他特殊矛盾,供养义务人不履行供养义务,经调解或司法诉讼仍不履行供养义务的;供养义务人家庭房产、车辆等财产超标,但因失业、破产等原因收入大幅度减少,或因突发疾病、灾难等原因支出大幅度增加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确认供养情况。有能力的供养义务人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后仍不履行供养义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被供养人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三、完善分层分类保障体系,不断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 全面落实低保边缘家庭当中的重残、重病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等政策。稳步推进社会救助提标扩面,及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补助资金。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对兜底救助对象规范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重病重残单人户低保和低保低边渐退期制度。强化“救急难”功能,我区2019年7月修订完善了临时救助办法,将城乡低保等民政持证困难家庭以及支出大于收入的中低收入家庭全部纳入了救助对象。对在我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户籍人口、居住证人口以及流动人口,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按照“应救尽救”规范落实“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急难先行救助”“小额备用金”等工作机制,切实提升临时救助时效性、针对性。非在册对象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需符合其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或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含正规医疗发票支出金额)后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二倍以下的,且申请人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的财产要求。2024年全区累计临时救助677人298.44万元,2025年1-4月累计支出63.98万元,人均救助3105.89元。 下步,我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将着力从以下三方面推进相关工作。 一是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贯彻落实《宁波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综合帮扶实施办法》,有序开展低收入帮扶家庭认定工作。依托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风险预警、动态管理,为困难群众织密织牢兜底保障网,确保民生资金精准规范使用。指导镇(街道)做好入户走访、数据比对、规范录入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加强综合帮扶,按照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提供“共性+个性”的帮扶举措。 二是健全完善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加大致贫返贫风险人群的主动发现力度,指导镇(街道)贯彻落实《镇海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工作机制的通知》,通过“线上大数据+线下铁脚板”模式,进一步加强信息联动,及时发现潜在救助对象,着力化解困难群众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导致难以获得社会救助帮扶的情形,推动社会救助扩围增效。针对致贫返贫等疑似困难群众做好常态化排查和走访,通过查阅档案、查看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抽取入户调查等方式开展全面自查和拉网式排查,推动社会救助政策主动“寻人”。 三是加强政策正向宣传和引导。孝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人口老龄化的“银色浪潮”席卷而来,传统家庭结构、赡养功能减弱,导致部分居民生活陷入困境,我们将持续增强社会“大救助”工作合力,建立民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信息联动机制,依托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司法部门介入,对当事人及其子女做好释法工作,告知其子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如遭子女明确拒绝,司法部门在核查当事人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将给予法律援助。充分发挥三级助联体功能,打造“移动助联体”,将救助服务下沉至村(社区),为困难群众提供政策宣讲、普法宣传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弘扬孝道文化,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加强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社会救助业务培训,多种形式进行政策解读、个案交流等,提升基层救助工作人员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