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116/2025-226404
文件字号: - 主题分类: 科技,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5-23 体裁分类: 通知,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其他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镇海区支持制造业领域高质量发展政策科技创新条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5-23 14:43 来源:办公室
字号:
分享: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镇海区支持制造业领域高质量发展政策科技创新条款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现将《镇海区支持制造业领域高质量发展政策科技创新条款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5年5月23日

镇海区支持制造业领域高质量发展政策科技创新条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支持制造业领域高质量发展政策的通知》(镇政办发〔2024〕3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全区科技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资金是指根据《通知》第二部分第9-16条、第三部分第21条和第九部分第48条(科技贷款利息补助部分)明确的内容,列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与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等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技术创新中心等科创载体的引进建设、各类科技型企业的培育、重大项目的研发攻关、科技成果(项目)转化和推广、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创建和发展、产学研合作的推进和科技金融等事项。

第四条 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绩效考评的原则。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资金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科技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组织政策申报、审核、资金兑现,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

第二章 资金申报条件

第五条 在镇海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实际纳税在我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机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誉良好的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平台、个人。

第六条 除享受本办法第八条中“鼓励创建各级院士工作站”的非企业单位、“支持巾帼科技创新赋能平台运行”和“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等条款政策的单位外,上年度已纳入研发统计报表填报对象的企业,报表中须有已发生研发经费支出的体现,其中规上工业企业需满足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或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2%的条件,具体按《镇海区研发投入评价操作细则(试行)》(镇科创领〔2018〕4号)执行。根据《镇海区工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实施办法》(镇政发〔2021〕3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可对不同类别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列入镇海区经济政策资金管理黑名单的,不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内容

第七条 资金奖励标准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规上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200万元、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由市、区两级共同按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10%,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其中镇海区级承担部分根据年度预算金额按比例给予奖励。具体按照《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实施细则》(甬科政〔2023〕103号)“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创新发展的操作细则”执行。

(二)实施技术创新。开展镇海区“十四五”技术攻关重大专项计划,围绕区域重点发展产业,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对列入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具体按照《镇海区“十四五”技术攻关项目评审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镇科〔2022〕17号)执行。

(三)提升创新主体研发能力。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不含各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给予20万元奖励。晋级就高补差奖励。

(四)鼓励创建各级院士工作站。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院士工作站和市级院士工作站(院士科技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晋级就高补差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学会在镇海设立分中心或服务站的单位,首次认定给予5万元奖励。

(五)支持建设产业创新平台。每年对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进行绩效考核,按照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运营奖励,每个综合体以市级拨付资金总额为限。具体按照镇海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最新政策执行。对列入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创建名单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六)支持巾帼科技创新赋能平台运行。对巾帼科技创新赋能平台给予运营经费考核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体按照《宁波市巾帼科技创新赋能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镇科协〔2023〕4号)执行。

(七)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技术交易实际付款金额不超过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新券奖励。具体按照镇海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最新政策执行。

(八)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奖励,若认定专业孵化器另行给予50万元奖励。每年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择优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3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和10万元奖励,晋级就高补差奖励。其中孵化器绩效考核奖励按照镇海区孵化器绩效考核最新办法执行。

(九)强化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且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和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就高晋级补差奖励。

(十)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科技贷款,按合作银行所得利息额的最高30%给予合作银行贴息奖励。单家企业累计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利率低于同期LPR30个基点。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科技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报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企业应按申报通知文件明确的期限、程序及要求向区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提交申报材料时,应一并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取得奖励、资助、奖励资金后按规定用途使用并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若发生违背承诺的事实,自愿放弃五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条 根据申报单位实际情况,区科技局可采取自行组织开展、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择优扶持的原则,确定拟扶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名单和金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

第十二条 凭上级或区本级表彰、认定文件、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按照我区有关政策给予企业(单位、个人)奖励、资助、奖励资金的,不再履行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直接凭上述事项对应证明文件等兑现政策。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申报、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相关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等行为,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奖励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同步编报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对奖补对象履行承诺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区财政局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依据的项目(除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设立院士工作站和院士科技创新中心外),不重复享受市级和区级各项奖励扶持政策,实现级别提升的给予区级补差奖励。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区配套部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奖励标准或参照本办法相同或相似事项计算、兑现。

第十八条 本政策所涉项目,落户三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包括上级特定专项奖励),原则上不高于上年的企业综合贡献。其中,巾帼科技创新赋能平台奖励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产业创新平台奖励、创新券补贴、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区科技金融“科技贷”利息奖励除外。除另有约定外,本管理办法所涉项目实际奖励金额按当年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有效期与《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支持制造业领域高质量发展政策的通知》(镇政办发〔2024〕38号)一致,有关事项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