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3号建议的答复

2025-05-22 15:41 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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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衔人 顾逞涛
建议内容

在全球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在这样的环境中稳步前行并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企业应迅速适应市场变化,不断在技术创新上取得突破,重视可持续发展,确保经济效益。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并明确提出“合理降低制造业综合成本和税费负担”。我们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1、建议对企业考核指标适当调整。当前地缘政治局势紧张,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有所增强,特别是美国大选之后,对出口企业关税影响会很大;国内经济处于下行期,虽保持着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但整体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相对较低。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下,企业的首要目标是确保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政府应根据当前实际情况灵活操作,避免僵化的一刀切做法。针对工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中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的基准指标,应给予一定范围的降低或取消。对于评价税费中“税费实际贡献”一项,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计入只包含了个人合伙和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产生的税款,应允许将其他类型的企业法人个人所得税也计入“实际入库数”中,也可以把企业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计入企业税费贡献中。此举不仅有助于减轻企业在考核中的压力,还能提升企业增加员工收入的积极性。政府对企业的考核应以当前实际经济环境为依托,采用合情合理、灵活的评价办法,才能真正助力企业发展。 

2、建议减轻工业投资企业负担,取消企业新建项目初始运行期内的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税收的指标;取消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强制性指标。合理调降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并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放宽工业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转让的条款设定,即企业在支付一定比例的土地价款后即可进行抵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一定比例的投资总额后,经批准可进行转让。简化施工报建事项,不对装配式建筑比例、新能源应用比例、公共设施配建等作出强制性要求,给予企业一定的自主权。

此外,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允许企业可申请适当延长开工、竣工期限。对于确实无法按时开工的情况,政府应按不高于原出让价格收回土地,或提供等值置换其他地块的选择。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审批,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总之,在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下,有效调整企业考核指标,减轻企业工业投资负担,配合政府支持制造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奖励政策加持,政企共同努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主办单位 区经信局
答复意见

顾逞涛代表:

您在区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适当调整企业考核指标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年,为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要求各设区市新批工业用地不低于3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以“标准地”制度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实现开工前审批最多100天。2022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提出除负面清单外,新批工业用地100%按“标准地”出让的工作目标,并由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全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全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建立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及指标数值报送机制。

我区是传统工业强区,2024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512.1亿元,同比增长5.6%,其中规上工业增加值达707.6亿元,以占比全市2.5%的土地,创造全市8.3%的生产总值。但随之而来的,是土地资源短缺等问题,镇海土地开发强度接近50%,是宁波市平均值的3倍,工业用地已经呈现“一亩难求”的局面。为着力破解土地要素与企业用地需求之间的矛盾,我区于2021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产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镇招组〔2021〕1号),并提出了亩均投资300万元、亩均税收40万元、亩均销售500万元的基准要求,将有限的土地资源向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倾斜。2024年,我区修订出台了《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产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24年修订版)》(镇政办发〔2024〕62号),要求新拿地项目的亩均投资、亩均税收、亩均销售需分别达到500万元、60万元、700万元。根据《2023年度镇海区工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情况报告》,我区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为97.1万元/亩,亩均税收6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近200家。设置较高的工业用地产出指标要求,也是为了工业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提升工业用地单位面积产出水平。

一、关于“对企业考核指标适当调整”的建议。

2025年4月,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在我国对等反制后美国关税幅度再次提高,目前已至145%。该关税政策对我区出口企业的订单影响较大,特别是一些对美订单占比较高的企业。我局也将积极考虑企业诉求,向区委区政府提出适当降低新拿地项目考核指标的建议。

针对工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中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的基准指标降低和取消的相关建议,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2025年“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甬数经笺〔2025〕692号),各地可因时制宜开展评价,对受对等关税影响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保档处理,帮助企业共同应对关税影响,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鼓励各地探索以企业近3年平均绩效为依据开展评价,平抑单一年度数据波动,为长期稳定发展的优质企业提供精准政策扶持。

针对评价税费中“税费实际贡献”一项中计入企业法人和企业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建议,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而将涉及个人合伙和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纳入税费评价口径。关于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税费评价口径,经与市级部门对接,考虑个人所得税一般由支付员工工资的企业代扣代缴,但实际为员工个人承担,建议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评价体系。

二、关于“对减轻工业投资企业负担”的建议。

针对取消企业新建项目初始运行期内的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税收、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强制性指标的相关建议,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浙自然资规〔2024〕1号)文件要求:除负面清单外,全省新供应工业用地100%按“标准地”出让。目前全省新增工业用地需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基本指标出让,相关指标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目前无法取消。

针对合理调降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相关建议,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号)相关规定:“土地出让底价必须在估价报告的基础上,依据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因素,集体决策、综合确定,严禁未经评估直接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和我市公布的土地出让指导价。”镇海区工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设定原则上以评估总价取整为准,出让起始价连同出让方案报经区政府一级部门会审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于出让总价较高的地块,经集体决策后允许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针对放宽工业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转让的条款设定的相关建议,根据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3〕64号):工业用地受让人在土地交付并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后,方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备注宗地开发建设期限、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和转让限制条件,实行分阶段权证管理。未通过《投资协议》履约情况认定的,受让人不得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针对申请适当延长开工、竣工期限的相关建议,根据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23〕56号)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开竣工延期,原则上允许延期1次。对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开竣工违约的,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属地镇(街道、功能区)书面确认相关行为真实性后,办理免责延期,延期到相关行为消除为止。对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开竣工违约且愿意继续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缴纳一定比例土地使用费的开竣工保证金,且同意仍未按约开竣工被罚没的,办理开竣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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