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853/2025-226089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 2025-05-14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告送达(2025-004)
浙江春桥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4月16日受理的任嘉寿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2025年5月8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21号令)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甬劳鉴[2025]330211775号,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专家组鉴定,任嘉寿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5.10.2-12之规定情形,鉴定结论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8)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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