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49/2025-22591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5-04-27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镇海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为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推动规范检查、协同检查,优化营商环境,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镇海区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实际,特制定镇海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监管对象和范围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
(六)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
(七)托育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
二、监管内容
(一)双随机监督检查
1.国家和省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双随机抽查要求,开展国家和省级双随机抽查任务,并按照要求时间完成抽查任务。
2.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督检查。根据年度省市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的要求,牵头或配合开展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并按照要求时间完成抽查任务。
(二)专项行政检查
1.依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一函〔2025〕41号)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检工作,任务截至时间为2025年11月30日。
2.依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卫生用品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一函〔2025〕72号)要求,开展重点卫生用品专项监督检查,任务截至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
3.依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一函〔2024〕110号)要求,开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线上),任务截至时间为2025年11月30日。
4.依据《省疾控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5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开展校园卫生健康行动,任务截至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
5.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任务截至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6.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实验室生物安全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抽查工作,任务截至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
7.其他专项监督检查视国家布置的专项任务以及区域卫生健康风险而定。
(三)风险预警触发式检查
根据风险调度中心推送的风险预警信息,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处置,达到风险预警处置闭环管理。
(四)其他执法方式
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开展的现场检查。
三、监管重点
(一)学校卫生。重点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学习用品、饮用水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和学校卫生保健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及人均面积和水质。
(二)公共场所卫生。重点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监督供水单位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全面落实饮用水水质要求。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档案。推进落实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
(四)涉水产品。重点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管理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建立完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和监督信息平台。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应用现场。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重点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六)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七)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检查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包括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出具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况等。
(八)放射诊疗机构。重点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九)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重点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按照备案范围开展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指定主检医师以及指定的主检医师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十)预防接种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犬伤门诊预防接种监督检查全覆盖。
(十一)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十二)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重点检查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十三)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
(十四)医疗废物处置。重点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十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重点检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以及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生物安全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标识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十六)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经营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是否销售无证产品、假冒伪劣产品、过期产品,产品标识标签是否符合规定。
(十七)医疗机构。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疗卫生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精神卫生管理、中医类技术管理等。
(十八)血液安全。重点检查内容包括血液采集、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储血设备、规章制度、血液使用、献血(供血浆)者身份、血液(浆)检测、运输等。
(十九)妇幼健康。重点检查内容包括机构及人员资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制度建立情况等。
(二十)托育机构。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备案证明、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等。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开展“综合查一次”。积极落实牵头或参与的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按照清单和计划明确的要求,有序推进落实联合抽查任务,力争部门、层级、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达50%以上。要科学统筹国家、省级双随机抽查和“综合查一次”,对存在行业性、区域性风险以及普遍性、多发性问题,容易产生重大舆情、突发性事件,且难以通过双随机抽查实施有效监管的领域,应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联合专项检查,做到应查必查、有效处置。
(二)优化行政检查方式方法。要大力推广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线上监管等具有物联感知能力的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执法检查率有明显提升。能通过非现场检查、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要完善以信用评价、风险等级为基础的分类分级检查制度,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消毒产品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掌握的信息材料,现场检查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
(三)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依托国家和省级统建执法监管平台,在抽查事项清单下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进行匹配。在省清单和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拓展联合抽查参与部门和抽查事项,稳步提高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实施率,切实防止多头重复检查,有效提升监管对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赋“行政行为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检查人员应熟知监管和执法的具体标准要求。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检查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检查等抽查事项中,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双随机”抽查,推进技术支撑专业力量和行政执法“一起跑”。落实“预约式”指导服务、多部门联合帮扶企业整改,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工作模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
(五)强化执法检查闭环管理。建立政府各部门间、部门内问题线索抄告、通报、交办机制,做好处罚结果的通报。同一主体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合并一案处理。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及时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部门内部要根据共享信息加强行业监管,把处罚信息作为检查对象分类分级监管、评优评先、资源配置、定期校验等重要依据。除依法不宜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基础信息。
2025年镇海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任务)表
序号 | 监管主项 | 行政检查事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 范围 | 监管 类别 | 监管方法 | 监管 频次 | 实施方式 | 实施主体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
1 | 对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监管 | 330623088000 | 对托育机构的 行政检查 | 托育机构 | 辖区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其他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部门等 | 市级、县级 | |
2 | 对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工作的监管 | 330623074000 | 对签发检疫合 格证明工作的 行政检查 | 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医 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疫情发生所在辖区 | 非现场 检查 | 其他 | /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负面 清单 |
3 | 对单采血浆站的监管 | 330623044000 | 对单采血浆站的行政检查 | 采供血机构及人员 | 辖区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
4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管 | 330623040000 | 对涉及饮用水 卫生安全产品 的行政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 | 辖区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其他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
5 |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监管 | 330623038000 |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及人员 | 辖区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消防部门等 | 市级、县级 | |
6 |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管 | 330623037000 |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 | 戒毒医疗机构所在辖区 | 非现场 检查 | 其他 | /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负面 清单 |
7 | 对护士的监管 | 330623036000 | 对护士的行政检查 | 护士及医疗卫生机构 | 辖区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等 | 市级、县级 | |
8 | 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 330623035000 | 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相关单位 | 血吸虫病疫源地辖区 | 非现场 检查 | 其他 | /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负面 清单 |
9 |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监管 | 330623034000 |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 | 辖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
10 |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管 | 330623033000 |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 | 辖区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
11 |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建设项目的监管 | 330623031000 |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项目的行政检查 | 企事业单位 | 辖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其他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
12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管 | 330623030000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法定公共场 所及工作人 员 | 辖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其他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公安、建设、水利、文旅、市场监管、消防部门等 | 市级、县级 | |
13 | 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监管 | 330623029000 | 对艾滋病预防 控制的行政检 查 | 机构和个人 | 辖区 | 非现场 检查 | 其他 | /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负面 清单 |
14 |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管 | 330623028000 |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辖区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其他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等 | 市级、县级 | |
15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管 | 330623027000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辖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等 | 市级、县级 | |
16 |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监管 | 330623026000 | 对涉及人的生 物医学研究伦 理工作的行政 检查 | 医疗卫生机 构及其伦理 委员、项目 研究者 | 辖区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等 | 市级、县级 | |
17 | 对中医药工作的监管 | 330623025000 | 对中医药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医诊疗机 构、中医医 师、中医药 从业人员 | 辖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等 | 市级、县级 | |
18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 | 330623024000 | 对职业健康检 查机构的行政 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辖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
19 | 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评价的监管 | 330623023000 | 对医疗机构等 级评审评价的 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 申报等级评审机构所在辖区 | 非现场 检查 | 其他 | /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负面 清单 |
20 | 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 | 330623022000 | 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辖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
21 |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监管 | 330623021000 | 对医疗机构设 置和执业的行 政检查 | 医疗机构及人员 | 辖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等 | 市级、县级 | |
22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监管 | 330623020000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 | 用人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 | 辖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
23 |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管 | 330623019000 |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 辖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等 | 市级、县级 | |
24 | 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监管 | 330623018000 | 对计划生育落 实情况的行政 检查 | 机构和个人 | 发生地所在辖区 | 非现场 检查 | 其他 | /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负面 清单 |
25 |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监管 | 330623017000 |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 | 突发事件所在辖区 | 非现场 检查 | 其他 | /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负面 清单 |
26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管 | 330623016000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的行政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 | 辖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
27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 330623014000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 | 辖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
28 |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管 | 330623013000 |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辖区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等 | 市级、县级 | |
29 |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管 | 330623012000 | 对医疗技术临 床应用的行政 检查 |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 辖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等 | 市级、县级 | |
30 |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的监管 | 330623011000 |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的行政检查 | 实验单位 | 辖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其他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
31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管 | 3306230090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辖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等 | 市级、县级 | |
32 | 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境外来源血液的监管 | 330623008000 | 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境外来源血液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 辖区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其他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 康、医保 部门等 | 市级、县级 | |
33 | 对预防接种的监管 | 330623007000 | 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 | 辖区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
34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 330623006000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医疗卫生机 构、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 单位 | 辖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
35 | 对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的监管 | 330623005000 | 对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的服务规程、备案、人员培训的行政检查 |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个人 | 辖区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
36 | 对按职责分工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监管 | 330623004000 | 对按职责分工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检查 | 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涉及的辖区 | 非现场 检查 | 其他 | /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负面 清单 |
37 | 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管 | 330623003000 |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 采供血机构及人员 | 辖区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县级 | |
38 |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监管 | 330623002000 |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 | 辖区 | 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公安、市场监管、消防部门等 | 市级、县级 | |
39 | 对医师的监管 | 330623001000 |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 医师及所在机构 | 辖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其他 | 年度 | 单部门、多部门联合 | 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等 | 市级、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