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773/2025-225842 主题分类: 司法
成文日期: 2025-04-17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4-21 16:52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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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毛毛。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骆驼街道办事处,机构地址:宁波市镇海区东开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谢蔚凌,主任。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骆街办申〔2024〕7号)中关于征收补偿费用涉及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团桥6队的发放情况及团桥村6队的失地社保参保名单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并依法送达,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申请人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申请人位于镇海区团桥村6队的承包地上项目的征收决定(公告、通告或预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前述地块上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的预算总额、涉及到团桥村6队的发放情况。3.公开前述地块上项目涉及到团桥村6队的失地农民社保参保名单、社会保障方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总额。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称涉及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团桥村6队的发放情况有关信息,建议申请人向骆驼街道团桥村经济合作社咨询。申请人申请的团桥村6队的失地社保参保名单涉及个人隐私,若公开会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被申请人对该信息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团桥村6队的征收补偿费用的发放情况及团桥村6队的失地社保参保名单系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另外,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并非绝对不予公开,在涉及公共利益时个人隐私应当进行让渡,否则可能因不公开带来结果的不公正,滋生腐败。因此,被申请人不向申请人公开补偿的发放情况及失地社保参保名单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内容准确、适用法律正确。2024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纸质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信息:1.申请人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团桥村6队的承包地(具体位置详见定位图)上项目的征收决定(公告、通告或预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前述地块上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的预算总额、涉及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团桥村6队的发放情况。3.前述地块项目涉及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团桥村6队的失地农民社保参保名单、社会保障方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总额。

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审查相关信息后查明,申请人的第1项、第2项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公开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土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非由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故被申请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明确告知申请人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咨询了解,合法合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中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涉及到团桥村6队的发放情况”,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款统一向村集体发放,后再由村集体进行具体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因此,团桥村具体如何发放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用,应当由团桥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故被申请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告知申请人向骆驼街道团桥村经济合作社进行咨询,合法合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信息中的“团桥村6队的失地农民社保参保名单”经被申请人审查,认为会涉及到大量村民信息,存在侵犯村民个人隐私的风险,故被申请人在审查信息时于团桥村张贴征询意见,询问村民是否愿意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经征询,村民不同意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对“团桥村6队的失地农民社保参保名单”不予公开,内容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信息中的“社会保障方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总额”,其中“社会保障方案”非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经查询,被申请人处不存在该信息,故被申请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申请人该信息无法提供。但出于便民原则,被申请人仍向申请人提供相似材料《镇海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表》作为参考,该表中也已公开了申请人所要求的公开的信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总额”。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程序合法。2024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纸质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检索审查,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骆街办申〔2024〕7号),并于2024年12月28日将告知书及公开附件邮寄送达至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限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形式亦符合申请人要求,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骆街办申〔2024〕7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纸质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信息:1.申请人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团桥村6队的承包地(具体位置详见定位图)上项目的征收决定(公告、通告或预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前述地块上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的预算总额、涉及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团桥村6队的发放情况。3.前述地块项目涉及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团桥村6队的失地农民社保参保名单、社会保障方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总额。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骆街办申〔2024〕7号)并送达。就“征收决定(公告、通告或预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费用的预算总额”信息,被申请人认为上述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范围,建议申请人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咨询;就“社会保障方案”信息,被申请人称该信息不存在,并提供给申请人相似材料《镇海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作为参考;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总额”信息,被申请人认为其提供的《镇海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包括该信息;

就“团桥村6队的失地农民社保参保名单”信息,被申请人认为公开会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故不予公开;就“征收补偿费用涉及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团桥6队的发放情况”信息,被申请人认为该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范围,建议申请人向骆驼街道团桥村经济合作社进行咨询。2025年1月20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骆街办申〔2024〕7号)中关于征收补偿费用涉及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团桥6队的发放情况及团桥村6队的失地社保参保名单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镇海区骆驼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卫星地图、《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骆街办申〔2024〕7号)、《镇海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被申请人提供的《镇海区骆驼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卫星地图、EMS面单、邮件轨迹截图、《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镇海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邮件详情截图、邮件轨迹截图、征求意见张贴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参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人员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指标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团桥村6队的失地社保参保名单”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明显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骆街办申〔2024〕7号)存在适用依据错误之情形。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骆驼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骆街办申〔2024〕7号),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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