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5-225840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5-04-15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旭阳。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违法,于2025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2025年2月27日,申请人通过**平台在“宁波市镇海区庄市***餐饮店”购买冰糖雪梨炖雪燕。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案涉商品违反法律规定。2025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一、卫健委明确规定雪燕不属于食品原料,案涉商品中添加雪燕明显违法,已有案例对相关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时未释明法律依据、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反映其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餐饮店开设在**外卖的“**燕窝”店铺中购买了一份“冰糖雪梨炖雪燕”,申请人认为雪燕不属于食品原料,不能添加在食品中,要求依法行政处罚。经查,经营者是从**网“**花茶”店铺购买的云南拉丝雪燕,产品标签标明为散装初级农副产品,经营者能提供购买记录凭证截图,原料来源正规,已尽到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中提到“《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被申请人认为,雪燕为苹婆属植物的天然胶状分泌物(木髓分泌物),是由人工在苹婆属植物上采摘后,阴干而成,属于初级农产品,其虽然经过分拣、剥壳、干燥、包装等初级加工,但并未改变其基本的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符合相关的农产品的定义,仍属于初级农产品的管理范畴。同时,根据《中国植物志》记载,雪燕属于已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因此未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履职到位,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餐饮店开设在**外卖的“**燕窝”店铺中购买了“冰糖雪梨炖雪燕”,雪燕不属于食品原料,不能添加在食品中,要求依法行政处罚。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从**网“**花茶”店铺购买的云南拉丝雪燕的购买记录截图、云南拉丝雪燕照片、宁国市**食品经营部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2025年3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2025年3月22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订单信息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行政处罚决定书》(屯市监处罚〔2024〕199号);被申请人提供的被举报人购买云南拉丝雪燕记录截图、云南拉丝雪燕照片、宁国市**食品经营部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法律规定将办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就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的行为程序违法的意见,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虽未告知申请人法律救济的途径,但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未对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造成实际影响。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10日针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