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5-225835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5-04-14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金忠。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违法,并责令限期内履职,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XA7469****337、XA7469****737)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材料,反映宁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纯棉纱布袋”、“漏勺”违反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书面材料告知核查情况但未告知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两封《举报信》,分别反映宁波**商贸有限公司的抖音平台**旗舰店上销售的小漏勺和卤料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查处”。在收到上述举报后,被申请人立即对涉举报的两款商品的标签规范问题进行核查,并于2025年1月6日以邮寄《处理结果答复函》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清晰准确地告知其举报的商品的标签符合规范要求,即不存在需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两封《举报信》依法进行核查处理,及时告知申请人核查情况,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申请人在明知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的情况下,以程序为由于2025年1月15日提出两起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同一举报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其复议请求不应被支持。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履行举报的调查处理和告知义务,程序合法、履职到位,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两封《举报信》,反映宁波**商贸有限公司的抖音平台**旗舰店销售的小漏勺、卤料包违反国家强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之规定。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理结果答复函》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并邮寄至申请人。2025年3月20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违法,并责令限期内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举报信》两封、商家资质截图、交易记录截图两张、账单详情截图两张、《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两张、案涉商品标签照片、快递面单照片、挂号信封照片(XA7469****337、XA7469****737)及邮件轨迹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两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作出的《处理结果答复函》已将申请人举报案件的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违法,并责令限期内履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金忠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