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941/2025-22560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 2025-04-01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2025年4月1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1000吨营养食品生产线技改项目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达路388号 | 宁波吉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拟投资3230万元,继续租用宁波威新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达路388号的现有厂房,在已批复内容(年产6200吨糖果项目)基础上扩建“年产1000吨营养食品生产线技改项目”,项目实施后全厂可形成年产7200吨营养食品的生产能力。 | 无 | 建设单位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1)废气: 项目配料粉尘、注模粉尘、脱模粉尘、打标废气以及生产过程伴随产生的食品加工气味产生量较少,在密闭的生产车间进行,经建筑物阻隔、扩散后对周围环境影响可接受。厂区污水处理站严格采取防渗防泄漏并采取池体遮盖等防臭措施,臭味会相对减弱,同时本项目污泥要及时清理并清运出厂,减少臭味的影响,加强管理后,可以有效控制臭味对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废气排放可以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可接受。同时,食堂油烟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专用烟道引至屋顶高空排放,可以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相关要求。 (2)废水: 项目间接冷却循环水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管道;纯水制备废水(浓水、反冲洗水)直接纳管排放;生产废水(车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真空浓缩蒸馏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纳入市政管道。 (3)固废: 一般工业固废经收集暂存后外售综合利用或委托专业单位回收/无害化处置;隔油池废油委托厨余垃圾单位清运;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4)噪声: ①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做好各种设备保养检修,避免因磨损而使设备噪声增大; ②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尽量布置在隔声效果较好的室内,生产在封闭厂房内实施,利用厂房隔声,在生产过程中关闭门窗; ③设备下方设置减振垫。 |
2 | 年产800吨保健食品项目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达路388号 | 宁波吉典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吉典营养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宁波吉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由于市场发展良好,为满足客户需求,现拟通过宁波吉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宁波威新机械有限公司其中一幢厂房的第三层用于实施本项目,项目实施后可形成年产800吨营养食品的生产能力。 | 无 | 建设单位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1)废气: 项目配料粉尘、粉碎/制粒粉尘、混料粉尘、压片粉尘以及生产过程伴随产生的食品加工气味产生量较少,在密闭的生产车间进行,经建筑物阻隔、扩散后对周围环境影响可接受。本项目废气排放可以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可接受。 (2)废水: 本项目间接冷却循环水定期补充,不外排;纯水制备废水(浓水、反冲洗水)直接纳管排放;生产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经依托的吉典健康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与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纳入污水管网排放。 (3)固废: 一般工业固废经收集暂存后外售综合利用或委托专业单位回收/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4)噪声: ①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做好各种设备保养检修,避免因磨损而使设备噪声增大; ②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尽量布置在隔声效果较好的室内,生产在封闭厂房内实施,利用厂房隔声,在生产过程中关闭门窗; ③设备下方设置减振垫。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8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86294117
通讯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57号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