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5-225497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5-03-25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德成。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定期限告知受理属于程序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2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依法送达。2025年2月2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补正材料,并于同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海鲜楼”超范围经营。2025年1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和“举报”分设了不同的模块和不同的处理流程。投诉人或举报人在进入正式流程前,必须阅读“投诉须知”或“举报须知”。进入投诉或举报事项下一流程前,亦需操作人点击《投诉须知》或《举报须知》下方的“同意”。2024年12月23日,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反映“**海鲜楼”《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没有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2025年1月4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其确在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但未获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被举报人已按要求将生食制售区域单独封闭设置,符合“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条件,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增加了“生食类食品制售”。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且被举报人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而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不立案”及“不立案原因”。
被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即可,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中所提及的“告知受理”依据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投诉处理程序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举报处理程序。另外,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的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登录该平台查看举报处理进度。综上,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已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并及时告知,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反映“**海鲜楼”《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没有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2025年1月4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2025年1月4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店内确实有三文鱼、北极贝等生食类食品在售,当事人出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中并无生食类食品制售,执法人员同时发现当事人厨房内的水槽未规范使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再次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2025年1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按要求将生食制作区域单独封闭设置,厨房卫生情况也符合要求,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其已符合生食类食品制售的条件,可至本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变更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包含“生食类食品制售”。2025年1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2025年1月25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定期限告知受理属于程序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收款收据》、账单详情、**海鲜楼菜单、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现场笔录》两份、《食品经营许可证》两份、现场检查照片、《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履职到位。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定期限告知受理属于程序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德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