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247248/2025-22545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5-03-27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确认镇海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的通知》(浙政执督〔2025〕1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确认镇海区行政执法主体并予以公告。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报请宁波市镇海区司法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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