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773/2025-22536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成文日期: 2025-03-21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3-24 15:29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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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慧伟。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责令限期内重新处理,于2025年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5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22日,申请人在天猫平台宁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旗舰店购买一个锂电池。申请人认为案涉商品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4年12月24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A242****0913)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2024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签收。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1、案涉商品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申请人未查询到宁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CCC认证。因此,被投诉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在天猫平台宁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旗舰店购买到未获3C认证的锂电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立案查处”。同月31日9时,被申请人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电话号码:130****1989)受理。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内容,被申请人予以核实。被投诉举报人能够提供相关进货凭证、3C证书和试测报告,产品来源清晰明了,能够追溯生产厂家。3C证书中的参数(型号18650、标称电压3.7V、额定容量1500mAh)与申请人投诉举报时提供的产品照片上一致,且该证书的信息与“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的信息完全一致。被申请人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举报的产品上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厂址的情况,已于2025年1月8日向被投诉举报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甬镇市监责改〔2025〕5-11-1号),责令被投诉举报人改正。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反映的被投诉举报人销售未获得3C认证的锂电池的情况并不成立,对此不予立案。同时,被投诉举报人拒绝了申请人的赔偿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2025年1月20日15时49分被申请人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电话号码:130****1989)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程序合法,处理得当。对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认为其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不到宁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3C证书的情况,被申请人短信回复内容非常明确“被举报方销售的18650电池是从宁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而非宁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故申请人确实无法查询到宁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3C证书。综上,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已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调查,及时告知处理结果,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在天猫平台宁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旗舰店购买到无生产商信息、未获3C认证的锂电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立案查处”。2024年12月31日9时00分40秒,被申请人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受理”,回执详情显示“发送成功”。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案涉商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宁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新乡市**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2025年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甬镇市监责改〔2025〕5-11-1号),要求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产品要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并向被投诉举报人送达。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执详情显示“发送成功”。2025年1月27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责令限期内重新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案涉商品取得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信》、案涉商品照片、订单信息截图、《华夏银行电子回单》、被申请人短信回复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信封照片(XA242****0913)邮件轨迹详情、《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宁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新乡市**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责令改正通知书》(甬镇市监责改〔2025〕5-11-1号)及《送达回证》、中国移动云MAS平台短信截图及回执详情2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履职到位。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0日针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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