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5-225361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5-03-19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宁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
负责人:徐钢,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本国的受伤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和条件。理由如下:一、非工作原因。*本国系申请人公司员工,岗位是巡逻秩序维护员。根据《岗位职责分配表》,*本国的工作职责不包括检查清理垃圾装箱。因此,*本国自行前往检查清理垃圾装箱被箱盖落下砸伤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而是由于个人疏忽对潜在危险没有预见。二、证据不足。*本国受伤时,没有监控记录等辅助判断证据,仅有一张未标明具体时间受伤的照片,无法证明与事故伤害存在关联性,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证据支持。三、时间过长。*本国未在受伤后第一时间向公司备案,而是在时隔8个月才自行发起工伤认定申请。由于间隔时间较长,申请人无法就现有证据判断*本国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综上,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认定事实清楚。根据提交的材料描述如下:*本国是宁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承接物业服务的**小区,从事保安巡逻工作。2024年3月18日9时20分左右,*本国在小区地下室进行巡逻作业,在建筑垃圾堆放处发现地面有建筑垃圾没有装箱,于是打开垃圾箱装垃圾,过程中由于垃圾箱盖自动脱落,不慎砸伤其左中指,当即疼痛流血,由班长送至宁波市第七医院就诊,DR诊断报告显示:左手中指远节指骨骨折。门诊予以清创缝合及夹板固定处理。3月18日医疗证明书诊断:左中指远节指骨骨折手指挫伤伴有指甲伤害。工伤认定阶段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本国和秩序维护主管*仁斌做笔录时也确认了*本国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在小区地下室整理建筑垃圾时不慎被垃圾箱盖砸伤的情形。笔录调查显示出三点情况:一是*本国确实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在小区地下室整理建筑垃圾时不慎被垃圾箱盖砸伤;二是*本国受伤后马上跟秩序维护主管*仁斌和保安班长*从文汇报了此事,由*从文在值班室帮*本国拍摄手指受伤的照片上传到了公司,并送其前往镇海区人民医院就医;三是保安巡逻岗工作职责包括园区巡查,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车辆管理,整理建筑垃圾等。以上三点说明*本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不慎受伤的情形确实存在。
二、经办流程合规。2024年9月24日,*本国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因提供资料不完整,同日被申请人开具了《补件告知单》(宁镇工补〔2024〕914号),明确一次性补正相关材料,在补正相关材料后于2024年11月5日受理*本国左中指伤的工伤认定申请。在受理*本国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被申请人在进行调查后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工伤认定并送达。
三、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回复函及2张照片。申请人确认了*本国为公司巡逻秩序维护员,其工作职责为小区巡逻。同时,申请人提供了巡逻秩序维护员岗位职责表,认为巡逻秩序维护员工作职责不包括检查清理垃圾装箱,不认可*本国受伤是工作原因导致的。另外,申请人提出*本国受到伤害时不存在监控记录等辅助判断证据,且未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备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过长,因此认为*本国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和条件。被申请人对*本国的主管*仁斌进行调查,确认巡逻岗工作职责包括园区巡查,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车辆管理,整理建筑垃圾等。2024年3月18日上午,*本国在整理建筑垃圾时不慎被垃圾箱盖砸伤左中指,*仁斌安排班长*从文陪同*本国就医,同时把*从文在值班室帮*本国拍摄的手指受伤照片上传到了公司,并电话汇报了物业经理*颖。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本国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和条件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提交的回复函及2张照片不足以证明*本国受到左中指外伤的事故伤害不是因工作原因所致。*本国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在小区地下室整理建筑垃圾时不慎被垃圾箱盖砸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认定为工伤。综上,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本国系申请人宁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岗位是巡逻岗。2024年3月18日9时20分左右,*本国在小区建筑垃圾堆放处处理建筑垃圾时左手中指受伤。*本国汇报至秩序维护主管*仁斌后,*仁斌安排班长*从文送*本国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医院就诊。*仁斌通过电话方式汇报至物业经理*颖。同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医院作出《疾病诊断证明意见书》载明“左中指远节指骨骨折手指挫伤伴有指甲损害”。2024年9月24日,*本国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申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2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宁镇工理〔2024〕01729),并向*本国送达。2024年1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宁镇工举〔2024〕51号),并向申请人送达。2024年11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本国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的回复函》、《巡逻秩序维护员职责》、*本国手指受伤照片。2024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25年2月12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巡逻秩序维护员职责》,*本国的工作内容包括“维护区域内环境整洁”。根据*仁斌《工伤认定调查(询问)笔录》,*本国的工作内容包括“整理建筑垃圾”。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巡逻秩序维护员职责》、*本国手指受伤照片、《认定工伤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及邮件轨迹截图、《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宁镇工理〔2024〕01729)、*本国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本国考勤规则及考勤统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024秩序维护倒班表、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仁斌证人证言、*从文证人证言、宁波市镇海区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DR诊断报告、《疾病诊断证明意见书》、工伤认定调查(询问)笔录、《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宁镇工举〔2024〕51号)、《关于*本国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的回复函》、《巡逻秩序维护员职责》、*本国手指受伤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