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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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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长胜饮用水厂等284户企业(农专社):
你企业(农专社)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局于2023年7月18日发出公告,催告你企业(农专社)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催告、通知期限已届满,你企业(农专社)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经向有关部门了解,你企业(农专社)均无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本局分别于2024年1月25日在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2024年3月5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强制注销听证公告,你企业(农专社)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强制注销你企业(农专社),请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我局。
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终止,但原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