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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送达公告(202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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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泰欢:

由于你的原因,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庄市街道办事处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编号:甬镇庄罚听告字〔2023〕第000019号),现发布公告,告知如下:

2023年9月,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镇海区庄市街道庄市大道8号同心苑303室南侧露台搭建建(构)筑物一处,建筑面积36.4平方米。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拆除上述建(构)筑物。

你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庄市街道办事处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庄市街道办事处将按照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庄市街道办事处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