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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镇海区第二批非遗工坊创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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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文化站,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及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委《关于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的通知》精神,深化“非遗助力共富”试点工作,促进传统工艺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镇海区第二批非遗工坊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任务
建设主体:非遗相关企业、村落社区、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
创建任务:依托所在地传统工艺类非遗项目,同时可向其他类别拓展,围绕生产、就业和发展开展实践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提升非遗项目从业人群的技能水平;通过多种方式吸纳就业;培养传承后备力量,培养培育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为乡村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和动能。
二、申报条件
1.依托镇海区域内1项或多项富有特色、具备一定群众基础和市场前景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创建实践;
2.有明确牵头的企业、村落社区、合作社、非遗传承人或社会力量依托非遗项目组织开展生产实践,秉承传统方式开展生产实践占比不得低于10%;有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生产指导和技能培训工作;
3.有能够开展项目生产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和用于技能培训和实训的场所;
4.吸纳带动相关群体就业数量较多、成效较好或促进乡村振兴发挥了重要作用;年销售总额一般应达100万元以上;
5.所在地政府措施有力,多部门联动顺畅,能为非遗工坊创建及后续行动提供强有力支持;
6.运用材料包开展体验实践,依托博物馆、展示馆开展传播体验和研学旅游实践为主的经营主体,或企业中的博物馆、展示中心,不得申报区级非遗工坊;
三、申报办法
(一)区级非遗工坊申报由创建单位填写《镇海区第二批非遗工坊创建申报表》(附件),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送镇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
(二)根据各镇、街道报送的推荐名单,镇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将组织专家实地评估确定创建名单后审定公布。
四、材料报送
请各镇、街道于5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2份及申报材料电子版)报送镇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科,联系人:郁蓓蓓,联系电话:86250872,电子版请通过浙政钉报送。
附件:镇海区第二批非遗工坊创建申报表
宁波市镇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