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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政策发布】镇海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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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信贷服务,增强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力度与实效,规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扶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镇海区实际,对原有的《镇海区农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相关银行向镇海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市场利率发放的符合本方案的贷款。

第二章 贴息对象

第三条 贴息对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银行。

第四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限定。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上年度稻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拥有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博士毕业的不受年龄限制)从事农业的创业大学生;农家乐;强村公司。

第五条 银行限定。与区农业农村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区内银行金融机构。区农业农村局将根据区内银行涉农贷款存量及增幅、低收入农户帮扶等情况,确定参与银行,并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予以贷款风险补助。

第三章 贴息范围

第六条 享受贴息的贷款需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抽蓄水灌溉、田间水利、田间作业道)、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农机购置、农资(饲料)购买、母猪仔猪购买、种子种苗购买等相关农业经营活动及农家乐、农旅融合、美丽乡村基建、美丽乡村集体经济提升等新兴项目。

第七条 享受贴息的贷款必须是以经营主体名义获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盖章为准)。对规模化种粮主体适度放宽,未注册的规模化种粮主体以经营人(与贴息人一致)个人名义获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给予贴息。

第四章 贴息标准及额度

第八条 给经营主体的贷款补助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按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补助给经营主体(由银行在收到相应款项后统一转账划款)。

第九条 给银行的风险补助是指若该银行年末涉农贷款存量高于上年同期,则按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补助给相关银行;若该银行年末涉农贷款增幅高于同期全市涉农贷款平均增幅,则按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5%补助给相关银行(以上两条不叠加享受)。

第十条 单家经营主体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300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不同经营主体的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300万元。区农业农村局每年安排专项财政贴息资金,若年度需贴息的资金总量超过年初预算,则所有贴息率按比例下浮。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不予贴息:

1.申报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本方案不符的。

2.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同笔贷款已享受过其他财政贴息补贴的。

4.贷款用于投资股权、理财产品或其他套利活动的。

5.贷款资金用于“转贷”的。

6.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违法行为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未经审批报备新增违章搭建农业设施用房、农业设施用房改变用途的经营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贷款流程及期限

第十二条 贷款由相关银行负责对拟借款人的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采集客户信息,明确贷款真实用途,签订承诺书,择优确定贷款发放对象后进行放款。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具体贷款条件、审批额度、还款时间,由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将本政策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每年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申报的贴息贷款进行年度审计,按本办法予以贴息。

第十五条 区委农办、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北仑支行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贷款贴息相关工作,增强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力度与实效。

第十六条 相关银行要围绕强农惠农和精准扶农宗旨,加强对贷款对象和贷款用途的审核把关,规范审批流程,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和贷款管理办法。各银行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镇海区农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试行)》(镇农办〔2017〕4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镇海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