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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 03- 29 浏览量: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24–0002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镇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镇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制定涉及全区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一)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优抚、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产业促进、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涉及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具体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四)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制定涉及开发利用、保护全区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一)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二)重要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

四、决定在本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城乡建设、社会事业、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化工等领域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二)需经区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重大事项。

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等其他重大事项。

参照执行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 1150—2023),根据该地方标准第4.2条认定属于直接判定事项的,可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六、排除事项。具体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已经牵头单位决策的同一决策事项;

(四)例行性且无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

(五)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七、政府和所属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关系。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和影响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由政府决策,不纳入部门目录;政府所属部门能够依职责权限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率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本级政府授权决策,不纳入政府目录,纳入部门目录。

八、其他。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的通知》(镇政发〔2021〕17号)中的附件《镇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不再执行。

本文件自2024年3月29日起施行。

镇政办发〔2024〕15号(关于印发镇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镇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印发镇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