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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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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宁波成楼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建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联系电话:13**********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12月26日镇海智造谷28-01幢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8万元。经镇海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和镇海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镇海智造谷28-01幢“12·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宁波成楼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风险辨识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有《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镇海智造谷28-01幢“12·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朱**、董**、李**、宁**、李*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李*调查询问笔录1份、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2 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1 份、批复送达公告(复印件)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综合类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三十六)。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镇海支行,账号390116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应急罚〔2024〕队001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