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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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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朱祥成性别:男年龄:**身份证号:341125************

家庭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

邮政编码:315***联系电话:136********

所在单位:宁波*****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12月26日镇海智造谷28-01幢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8万元。经镇海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和镇海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镇海智造谷28-01幢“12·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宁波*****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祥成未有效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版)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证据有《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镇海智造谷28-01幢“12·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朱**、董**、李**、宁**、李*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李*调查询问笔录1份、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2 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1 份、批复送达公告(复印件)1 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版)第十八条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版)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拾陆万玖佰贰拾陆元柒角伍分。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镇海支行,账号3901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应急罚〔2024〕队002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