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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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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华:

由于你的原因,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无法送达编号为:甬镇蛟罚决字〔2024〕第00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发布公告,公告如下:

本机关查明,2024年1月8日9时45分,你所属车牌号为浙A7A5B1的机动车停放在镇海区蛟川街道镇宁东路临江小区西侧绿地,占绿地面积为6.9平方米。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其行为系损害城市绿地。鉴于你既没有从轻也没有从重处罚情形,现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0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向你(单位)送达。请见到本公告后,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镇宁东路818号)。

特此公告。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