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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26

申请人:*思远。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思远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予以告知,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6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超市”销售的“铁观音”存在超过保质期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是否受理违反了该法律规定。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2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2024年2月8日8时53分,被申请人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以短信方式(电话号码:131****3767)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举报,具体内容如下:“尊敬的*先生您好!本局于2024年2月4日(此处笔误,实际为2月6日)收到您关于**超市有关铁观音的来信,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办人:陈老师 董老师 联系电话:86572517 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8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手机短信这一便捷方式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已正确履行了法定职责。此外,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已向被投诉举报人出具《消费者投诉撤销确认函》,显示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销投诉。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并及时告知,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2024年2月8日8时53分,被申请人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以短信方式(电话号码:131****3767)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举报。2024年2月28日,申请人向被投诉举报人出具《消费者投诉撤销确认函》。2024年2月26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投诉举报信》、挂号信信封照片及物流轨迹,被申请人提供的中国移动云MAS平台投诉举报受理短信截图、短信回执详情、申请人出具的《消费者投诉撤销确认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履职到位。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思远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