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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202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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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宏生:

由于你的原因,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人民政府无法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现发布公告,告知如下:         

本机关于2023年8月14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甬镇九罚决字[2023]第000042号),责令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金数额。因当事人的原因,本机关于2023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拒收,后本机关又于2023年8月24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但当事人至今未履行该决定。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上述义务,缴纳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履行义务催告书》即视为送达。请见到本公告后,到本机关领取《履行义务催告书》(地址:镇海区九龙湖镇西经堂村栖径北路26号)。

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