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941/2024-21658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4-11-26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镇海区生态环境行政服务告企业书

2024-11-26 13:55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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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单位:

为帮助企业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引导企业自觉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与义务,服务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就企业需办理的生态环境行政管理手续告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项目开工建设前,企业应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需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应填写登记表的,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环评登记表网上备案。

特别注意:①企业建设项目环评的编制和报批,应该在项目建设前。②企业在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时,可登录国家生态环境部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或“浙里环评”手机APP(从“浙里办”进入搜索“浙里环评”)查看环评单位和环评人员诚信档案信息。建议优先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 ③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专人全程参与,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避免因漏报、误报等情况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④鼓励企业选择同一家环评单位参与建设项目的环评编制、排污许可证填报及证后管理、环保竣工验收等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事项的全过程帮扶服务。

二、排污许可证手续

项目建成后投产前,企业应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属于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需向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属于纳入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

 特别注意:①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应该在企业建设项目实际生产排污前。②如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污染物总量交易的,应根据《宁波市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竞价须知(试行)》要求,在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完成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③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企业存续期间,还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④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需要按照排污许证中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及时报送执行报告,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三、环保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应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形成验收报告等资料,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特别注意:①企业配套的环保设施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成、同时投入使用。②环保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分期建设、未全部达产的项目,可以分期、分阶段进行验收。

四、温馨提示

项目生产经营期间应当保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也不得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固(危)废贮存场所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转移处置固(危)废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采取必要的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确保噪声达标。

目前,区生态环境分局正在积极引导企业落实打捆环评、两证通办、多评合一、告知承诺和降级审批等简化优化审批政策,企业可致电0574-86294117,或前往镇海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窗口现场咨询,及时了解项目建设、生产排污等与生态环境相关的问题。

备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可登陆“国家生态环境部官网”查询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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