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4-212451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先龙。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处理,于2024年8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2024年7月26日,申请人在美团**店购买了党员徽章,后知晓根据相关要求党员徽章不得作为商品销售,商家出售党徽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4年7月29日,申请人通过浙里办向被申请人反应相关事项。2024年8月7日,被申请人告知商家在美团等网店中发布党徽销售链接不属于广告行为,故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商家目的是推广和销售产品以获取商业利益,借助美团渠道进行广泛传播,引导顾客进行消费,已具备广告的基本特点,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广告。商家出售党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应当予以立案。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相关信访材料(信访日期2024-07-29,信访事项编号LD2024****CW3Q25SM),反映**(镇海新城店)在美团上销售党徽,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要求立案查处。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对美团店铺**(镇海新城店)的经营主体**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确有党徽在售,相关党徽后印有“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制”等字样内容,销售渠道主要为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被申请人认为,《中央组织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80号)》已于2008年废止,详见《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1号令),而申请人提到的《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并未禁止党徽的销售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6〕107号)“在商场(超市)中销售商品的外包装上含有广告宣传内容的,商场(超市)等零售终端作为商品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而**商贸有限公司在“饿了么”、“美团”等外卖平台中的网店为其销售相关商品的渠道,应视为其经营场所,其在相关网店中发布的党徽销售链接中仅有相关商品的真实照片,是对党徽的客观样式进行展示,并未对党徽进行描述或推销,也未在销售其他商品时附带党徽的图片,故其销售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
2024年8月6日17时33分,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电话:181****5016)调查处理情况以及其反映的广告违法行为不成立,不予立案。被申请人认为,对于行政机关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信访工作条例》已对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提供了复查、复核等救济途径。申请人通过浙里办(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相关情况,其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有关单位复查。故申请人就相关信访事项不具有复议申请资格。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信访内容,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9日,申请人通过浙里办向被申请人提交信访材料,反映**(镇海新城店)在美团上销售党徽,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要求立案查处。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对美团店铺**(镇海新城店)的经营主体**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确有党徽在售,相关党徽后印有“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制”等字样内容,销售渠道主要为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2024年8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电话:181****5016)调查处理情况以及其反映的广告违法行为不成立,不予立案。2024年8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浙里办平台作出回复,内容为:“您于7月29日反应商家出售商品的相关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经查,被举报人**(镇海新城店)确有党徽在售,相关党徽后印有“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制”等字样内容。据查关于《中央组织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80号)的规定已于2008年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1号令《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现场被举报人已对在售党徽进行下架处理。另被举报人在饿了么、美团等网店中发布的相关党徽销售链接为其在相关平台网店中的商品销售陈列,不属于广告行为,故本局认为被举报人相关广告违法行为不成立,不予立案。2024年8月6日,17时34分通过电话联系您……”。2024年8月20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答复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重要网上信访事项简易程序办理审签单》、订单信息截图、商品详情、《现场笔录》、语音详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