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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蛟川街道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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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有效堵塞票据管理和使用中的漏洞,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的通知》、《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票据,主要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其他财政票据等纸质及电子票据。

第四条 财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办”)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街道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设置专人(票据专管员)落实财政票据及台账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本级及下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

第六条 财政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票据。幼儿园(限事业法人)取得的保育费、伙食费收入应开具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单位行使行政处罚权所取得的罚没财物收入等应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票据电子化改革后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已成为普遍通用的财政票据,适用于所有非税收入。

)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适用范围:

1.单位暂收款项。由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单位代收款项。由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上级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三)其他财政票据

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单位在取得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时开具的凭证。适用范围:

1.拨补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的对下级单位的各类补助经费,包括业务经费、专项经费、项目配套经费等。

2.科研经费。指列入各级政府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以及列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课题经费等。

3.(退)款项。指收取违约金、赔偿款、保险退费等。

4.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指其他一些零星非经营服务性收入,包括党团工会等组织的有关经费,单位内部食堂伙食费和搭伙费等。

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得串用或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申领、使用与保管

财政票据的申领。

财政办应根据本街道用票需求,向区财政局报送用票计划,集中统一申领财政票据后再按规定下发给各使用单位下属事业单位可向区财政局独立申领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一)首次申领财政票据前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办审批后方可领用。每次申领限量为本单位3个月的使用量。

(二)再次领用财政票据需先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并由会计签字确认,财政办审核后,核销一本,发放一本,特殊情况除外。

财政票据的领用、保管由使用单位落实专人办理,并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记录清晰、保管慎重,确保票据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 财政票据的使用。

填写财政票据要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对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以备结报核销,不得擅自销毁。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

第十条 财政票据的核销与结报

每本票据使用完毕,应完整填写本册票据封统计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使用时间、起止号码、作废份数及号码、收费总金额等,确保票据存根完整,作废的票据应保证联次齐全、剪角作废,会计需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最后由财政办票据专管员办理核销。

财政票据核销应做好台账登记,核销后的票据由财政办统一保管和办理结报手续。

使用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结报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其中非税收入执收情况应做到每月核对和报送。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的保管。

财政票据应设置专人、专柜保管,确保票据安全。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财政办汇总、区财政局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区财政局批准。

财政票据灭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办,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灭失的票据办理核销时还需提供登报声明原件及情况说明。

第十 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的,票据的领用、开具、推送、换开、查询等操作均在电子票据系统中完成,实现无纸化留痕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 财政办应当对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办及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拒绝、阻挠。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街道其他下属单位(含下属各中心、社区、区级执法部门下派的单位等)、国有企业使用街道统一采购或印制的收款收据,其票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 本办法由财政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本单位财政票据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