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888/2023-194511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其他
成文日期: 2023-12-29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镇海区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16:47 来源:镇海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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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区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镇海区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镇海区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我区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区防洪减灾能力,提高我区河湖管护水平,规范和加强全区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合法、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五水共治”项目建设事权和支出责任的通知》(镇财建202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水利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的项目申报、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是指级安排用于支持全水利改革发展的水利建设与水利管理资金

第三条  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按项目资金渠道、管理阶段、实施主体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按照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实施主体是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二)统筹使用、保证需要原则。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实行区级统筹使用,结合全水利建设规划、任务和各级各类资金统筹安排确保镇(街道)日常性水利工作开展的需要,建立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

(三)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原则。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重点用于对全区水利发展和改革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保障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  

(四)厉行节约、讲究效益原则。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必须规范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科学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和维护管理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章  使用范围和资金保障

  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海堤江塘及水库山塘维修加固河道建设、河道清淤、河道保洁、河岸绿化和河道设施

  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类别,实施主体和资金保障具体按下列标准执行

海堤江塘及水库山塘维修加固项目:区级管护的由区级组织实施,工程所需建设费用全额由区级承担,政策处理工作由镇(街道)负责,相关政策处理费由区级承担。镇(街道)管护由项目所在镇(街道)负责实施政策处理工作由镇(街道)负责所需资金由区级全额承担

河道建设项目:发挥全域性、骨干性作用、投资规模大的区级及以上河道整治、贯通(含同步河堤加固、河道清淤)及碶、闸、泵新建、改造等由区级组织实施,工程所需建设费用全额由区级承担,政策处理工作由镇(街道)负责,相关政策处理费由区级承担;区级以下河道整治、贯通(含同步河堤加固、河道清淤)及碶、闸、泵新建、改造等,由属地镇(街道)负责实施工程所需建设费用全额由区级承担,政策处理工作由镇(街道)负责,相关政策处理费由区级承担

河道清淤项目:全区所有河道清淤工作按属地原则由镇(街道)负责实施,由区农业农村局每年下达清淤计划,区级及以上河道清淤轮疏所需费用全额由区级承担,区级以下河道清淤轮疏所需费用区级财政补助60%,其余各镇(街道)自筹。 

河道设施维护:区级及以上河道设施维修由农业农村局负责,经费由区级全额承担镇(街道)、村级的河道河坎维修及镇(街道)管理的闸(泵)站等运行管理及维修由镇(街道)负责,维护经费按区、镇(街道)1:1配套,在基数内包干使用,维护经费每年年底体制结算。

河道保洁项目:全区河道保洁工作按属地原则由镇(街道)分片区分别实施,由区农业农村局和镇(街道)共同监管,各镇(街道)必须落实科学、严格的河道保洁监督考核机制。每片区的河道保洁管护经费按照区镇(街道)两级11配套解决,区级补助经费根据季度考核汇总结果每年年底体制结算结算比例按照良好及以上100%,合格70%,不合格50%

河岸绿化管护项目:由区级部门实施的河岸绿化工程由区级部门负责管护,管护经费由区级承担;镇(街道)、村实施的河岸绿化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护,管护经费根据季度考核汇总结果每年年底体制结算结算比例按照良好及以上100%,合格70%,不合格50%

为提升管护实效,原则上河道保洁项目和河岸绿化管护项目委托同一主体实施。

章  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对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查汇总水利建设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清单,会同区财政局确定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安排。

(三)制定并执行年度水利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

(四)审查项目方案、概算投资

(五)监督检查水利项目的招标、实施建设

(六)监督检查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区财政局对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与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投资项目的论证工作

(三)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确定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安排

(四)监督检查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镇(街道)对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完成年度水利建设与管理相关的工作目标

(三)建立、健全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四)做好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等工作

(五)及时组织工程完工验收、移交及工程价款结算

(六)及时上报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管理使用信息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计划下达

第九条 河道建设、河道清淤、水库山塘维修加固实行项目申报制,镇(街道)应在每年9月底前填报下年度《镇海区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申报表》。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结合水利工作重点和年度水利建设专项任务,确定列入年度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计划的建设类项目,镇(街道)应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报告,部分规模或投资数目小的项目可多个项目打包。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上报的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结合现场查勘情况,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审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依据区建设专项程序规定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要求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4项工程管理制度。镇(街道)和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要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要加强河道保洁、河岸绿化水岸共管,河道保洁、河岸绿化养护、河道设施维修类项目资金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按文件规定核拨,直接拨付到镇(街道);水利建设类项目资金按合同约定拨付。

第十五条  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与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制度,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

第十六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确保工程档案齐全。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

(一)违反建设专项程序的

(二)未按核准的项目方案实施,擅自更改建设内容的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

(四)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镇(街道)应重视和加强水利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根据要求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加强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2023年至2025年的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如遇国家、地方相关规定、政策发生调整,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镇(街道)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包干基数.docx

附表:2、镇海区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申报表.docx


关于印发《镇海区水利建设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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