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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 03- 30 浏览量:

关于印发镇海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镇海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区片综合地价即根据全区耕地统一年产值2291元/亩结合土地分类、土地级别等因素测定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在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种植(养殖)的树木、农作物(各类水产品、畜禽)和搭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准,按全国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和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以地籍调查确权结果为准。

三、全区土地级别划分:蛟川街道辖区范围内定为一级,庄市街道辖区范围内定为二级,骆驼街道、澥浦镇、九龙湖镇辖区范围内定为三级。招宝山街道参照蛟川街道标准执行。

  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亩)

土地分类

土地级别和补偿标准

一级

二级

三级

耕  地

5.5

5

4.5

林地、未利用地

2.75

2.5

2.25

  征收建设用地、园地、其他农用地的参照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

被征收的耕地属于原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常年蔬菜基地的(以市、区蔬菜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图纸为准),根据实际情况,每亩补助被征地单位6000—10000元。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原区片综合价和区片综合价附加费,具体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五、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到户。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由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国土等部门另行测定公布。

六、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征地的仍按原标准补偿。《关于〈镇海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的补充规定》(镇政〔2002〕11号)、《关于镇海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的实施办法(暂行)》(镇政办发〔2003〕142号)同时停止执行。

七、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