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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镇海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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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5号)和《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法依规管住管好用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完善我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通知如下:

一、开展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持有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财办金〔2020〕101号)、《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9〕93号)和宁波市财政局要求,在全区开展国有金融资本产权梳理和登记专项工作,明晰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关系,摸清国有金融资本家底,夯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基础。

要统筹规划国有金融资本配置布局,逐步将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的国有金融资本划转至出资人委托管理机构,最终实现国有金融资本的集中持有。要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国有金融资本投入力度,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龙头骨干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服务。

二、落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行国有出资金融机构过渡期委托管理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要求,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政府授权镇海区财政局集中统一履行区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定期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为确保尽快落实国有出资金融机构管理有关要求,对我区国有出资金融机构采取过渡期管理模式,由区财政局委托宁波市镇海金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集团”)进行管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三年。金汇集团作为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对受托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并保持“四个不变”:财政部门的出资人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三、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的监管

构建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金汇集团厘清包含产权管理、经营预算、收益管理、财务监管、负责人薪酬体系、重大事项和绩效考核等七类管理事项清单,出台我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配套办法,加快推进我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坚持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实施对国有出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对区属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管,指导并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

镇政办发〔2021〕47号(关于完善镇海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