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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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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优化有关管理措施、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已对《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17〕1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

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专项资金管理运行机制,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项目支撑和专门用途的相关专项资金的统称。

上级财政下达的同类专项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依法管理、统筹安排、透明规范、注重绩效为原则,以区委、区政府出台的支持区域经济、重点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部门出台的配套认定办法、考核办法、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为依据,符合国家、省、市、区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属地镇(街道、园区)、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协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分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分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分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分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资金分配情况的公示、公开,配合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负责分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跟踪监督奖补对象实际使用资金情况;负责追缴收回奖补对象违法违规、违反承诺(协议约定)获取、使用的资金。

(三)属地镇(街道、园区)职责: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初审,企业经营情况的核查、管理、监督。与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资金的发放、追缴工作。

(四)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落实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察部门职责:负责受理针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纪违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六条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应符合公共财政原则,以绩效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重原则。

第七条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编制。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现行有效政策对下年度分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需求进行测算并提出安排建议。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级财力情况,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需求进行汇总、平衡,提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经区政府审定后,纳入区级财政预算草案,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与绩效挂钩”的绩效管理要求,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对分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条  分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后,业务主管部门应按政策项目对年度预算进行分解,形成细化的政策项目专项预算报财政部门。

第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分解确定的政策项目专项预算一般不得相互调剂使用,若资金申报审核结果超过相应政策项目专项预算余额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比例下调奖补标准或择优兑现政策;确需调剂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预算执行情况提出政策项目专项预算调剂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剂。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原则上不追加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因政策调整和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决策确需追加预算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镇海区部门预算追加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政策和资金安排情况,出台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方式,奖补对象、条件、标准,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程序,以及奖补资金使用要求、后续监督管理安排等内容。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不得支出。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分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和有效性。

除明确按进度拨付的项目资金外,其他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10月底前下达完毕。年度预算执行率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将分管的分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分配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开,但含涉密信息及其它不宜公开信息的除外。

第十五条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形成的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得结转下年使用。确需结转下年使用的,应按照《镇海区本级部门预算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六条  每年年初,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拟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计划,包括各项资金的申报起止日期、审核期限,预测申报对象数量、兑现资金规模等。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年初制定的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计划,按期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印发资金申报通知文件,组织开展各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申报通知应同步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布。

申报通知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申报项目,政策依据,申报对象、条件,补助、资助、奖励的方式、标准,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期限、程序,审核程序,审核结果公示方式、期限,资金拨付方式等。

凭上级或区政府表彰、认定文件、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按照我区有关政策给予企业(单位、个人)补助、资助、奖励资金的,不再履行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直接凭上述文件兑现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单位、个人)应按申报通知文件明确的期限、程序及要求向受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提交申报材料时,应一并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取得补助、资助、奖励资金后按规定用途使用并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若发生违背承诺的事实,自愿放弃五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不承诺的,审核应不予通过。其他需承诺事项在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或在相关协议中约定。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按照申报通知文件明确的程序组织审核,如有必要可邀请专家、中介机构或其他部门共同参与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审核结束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将审核结果告知申报对象,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五日。一企一策或其他不适宜公示的项目除外。

公示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补助项目,政策条款,申报对象,申报情况(依据、金额、受理日期),审核结果(依据、金额),公示期限,异议反映途径及处理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申报审核结束,经公示无异议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一般应在公示期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合印发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下达文件,按申报通知文件明确的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原则上发放到企业(单位)的资金应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发放到个人的资金由部门转拨。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下达信息应同步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告知奖补对象,并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二十二条  申报审核、拨付资金完毕后,有关申报材料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整理保管,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构建贯穿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管理的分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 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同步编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预算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和批复。

不按规定要求编报预算绩效目标的,或编报的预算绩效目标尚未通过评审的,资金不得安排。

第二十五条 加强预算绩效监控管理。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对预算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跟踪监控和纠偏处理。具体按照镇海区区级部门(单位)绩效运行监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施项目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政策和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具体按照镇海区政策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强化绩效管理结果应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要用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形成的结论和意见。具体按照镇海区区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道、园区)应加强对奖补对象履行承诺、协议约定义务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后续跟踪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强化对专项资金管理的全程监督,根据各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使用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事中对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事后对奖补对象申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审计检查。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三十一条 因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差错等原因,造成奖补对象不符政策享受、超标准多享受的专项资金,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属地镇(街道、园区)负责追缴收回。

奖补对象未按承诺(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属地镇(街道、园区)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属地镇(街道、园区)追缴收回已奖补资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违规使用资金责任。

经查实,奖补对象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如资金尚未拨付的,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终止审核、拨付流程,如资金已拨付的,应追缴收回已奖补资金;按其申报承诺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属地镇(街道、园区)追究其违法违规责任。

奖补对象违反承诺不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的,按其申报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奖补对象责任需追回奖补资金的,除追缴已奖补资金外,业务主管部门需同时按奖补资金下达当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追偿资金利息;因其他情况需追回奖补资金的,不追偿资金利息,如奖补资金已计入应税所得缴纳税款且已超过纳税调整期限的,追缴金额可扣除已纳税额。

第三十三条 追缴收回的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关于规范财政补贴退回等相关流程的通知》规定程序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对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的企业,按照《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执行,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申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奖补对象不符政策享受、超标准多享受专项资金的,由监察部门区分情节和后果轻重,对责任部门和人员实施效能问责或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17〕111号)相应废止。

镇政办发〔2021〕52号(关于修订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