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成文日期:
文件编号:
主题分类: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敏感区建设项目管控的实施意见(补发)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ZHD00-2016-0007 |
体裁分类 | 意见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文章正文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强化镇海区生态敏感区建设项目的管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生态带管理的实施意见》,在《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及《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技术导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生态敏感区建设项目范围 生态敏感区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相关城市规划尚未覆盖区域两个部分。镇海区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总面积为106.4平方公里,其中一级管控区9.3平方公里、二级管控区97.1平方公里。 生态敏感区建设项目是指在生态敏感区内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项目。 二、管控原则 既要加强生态敏感区保护,又要充分尊重历史,进行分类管控、依法处置,分类分级管控原则如下: (一)生态敏感区内现有的违法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生态敏感内已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有效期届满,不予续期,应当自行拆除。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现状已建或已批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尊重历史、分类治理、依法处置的原则,进行“控、改、迁”的分类治理。 “控”,即控制保留型,指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项目类型,对生态环境、水源保护、林业资源保护和河道管理等无不利影响的项目,允许按现状、现用途保留。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公益性公共项目、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 “改”,即整治改造型,指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项目类型,但对生态环境、水源保护、林业资源保护和河道管理有一定影响,需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整改的项目。包括旅游度假类、商业商务类、研发类项目等。这类项目可引导相关权利人进行改造和产业转型,逐步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并鼓励通过产权置换、异地迁建等多种途径调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迁”,即拆除迁移型,指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项目类型,对生态环境、水源保护、林业资源保护和河道管理等有严重不利影响的项目,应通过关、停、迁等多种途径逐步迁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应对项目迁出后的土地实施生态修复。包括工业项目、危险品仓储项目等,其中工业项目宜通过用地置换集中进入工业集聚区。 三、分类管控办法 (一)城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1.保留项目 对于现状已建或在建项目,除不符合环境保护、水源保护、林业资源保护和河道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的,或对生态环境保护、水源保护、林业资源保护和河道管理等有严重不利影响的以外,原则上按现状、现用途予以保留。 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因生产工艺调整及建筑结构修整,允许外立面装修和局部改造,但不得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突破原建筑基底、扩大原建筑面积、增加原建筑高度;危房权属所有人可以申请在原址上改建、重建,但不得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突破原建筑基底、扩大原建筑面积、增加原建筑高度。 2.续建项目 对前期已经取得土地权属或农转用指标的土地,在符合法定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办理下步手续,但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用地功能,只能准入对水环境和生态环境无影响的文化、旅游、创意办公、科研及生态项目。 3.转产(转型)项目 对生态环境保护、水源保护、林业资源保护和河道管理等有一定影响但手续齐全、性质合法的用地,按照尊重业主权利的原则,保留其产权并积极引导其进行产业升级或转型,减少对环境的有害影响。 4.搬迁(关停)项目 无法定规划依据,或对生态环境、水源保护等有严重不利影响的,以及规模较大对生态格局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逐步置换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外根据规划进行建设,或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用地。 手续不合法的违章建筑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予以搬迁(或关停)。 (二)相关城乡规划尚未覆盖区域的建设项目 1.结合城乡规划实施时序安排,在保证区域城乡规划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将近期急需开发建设的位于城乡规划覆盖区外的用地调整为城市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根据《城乡规划法》先行编制法定规划,再开发建设。 2.零星已有土地权属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近期现状保留、远期搬迁集聚的办法处置。近期确需改、扩建的,按照规划条件容积率低限(没有规划条件的,按现行土地政策低限)控制;现状已超出容积率低限的,只允许改建,不得扩建。 四、利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1月24日起施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