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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 04- 08 浏览量: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21–0003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抓住耕地这个关键,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断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健全耕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根基,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全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分别稳定在9200万斤、4.79万亩和3840万斤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各有关部门、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做到六个严禁: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做到四个禁止: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殖水产,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坚决制止破坏耕地耕作条件的行为。防止无序利用其他耕地种植花卉苗木、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挖塘养殖。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鱼、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的,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各有关部门、镇(街道)要对农业生产扶持政策进行认真梳理,及时纠正不符合《意见》精神的扶持政策。

(二)全面摸底调查。各镇(街道)要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工作,摸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类型、面积、分布,全面掌握真实现状,并将调查结果分别报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两部门汇总后,登记造册,上图入库,制定整治优化工作方案,2021年3月15日前将调查结果和工作方案报送区政府。

(三)坚决遏制增量。各镇(街道)要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新增问题发生,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监管核查,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区发改局加强对占用耕地项目的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必要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切实加强源头控制。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加强用途管制,强化租赁耕地监测监管。

(四)妥善处置存量。对现有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根据不同情况,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分类制定稳妥处置方案。对严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坚决予以纠正,立即恢复耕地属性;对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等耕地“非粮化”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分步妥善处置,处理好各方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对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不予统计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贴政策;对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的,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五)严格治理耕地抛荒。各镇(街道)要加强耕地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耕地抛荒。规范耕地流转合同,明确耕地利用和防止抛荒的责任和要求,经营权人抛荒2年以上的,依法终止耕地流转合同。取消抛荒耕地承包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对抛荒导致耕地种植条件破坏或耕地质量等级下降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依法予以处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严格制止抛荒。

(六)严格耕地农业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粮地粮用,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布局,明确区域土地利用要求,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来确定耕地用途。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用于粮食生产,特别要用于水稻生产,确保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大小麦、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蔬菜、油菜等农产品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前提下,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调整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扶持资金项目。

(七)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利用。各有关部门、镇(街道)要在本次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分类整治优化方案和相关政策,用2年时间完成整治优化工作。针对不同情况,积极稳妥、逐个逐块有序进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农化”、“非粮化”清理腾退。对确实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或区块面积、立地条件、土壤肥力、污染状况等不符合要求的,或因规划调整等不宜作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集中连片、局部调整原则,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牵头,镇(街道)配合,根据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修编。强化监管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擅自调整、不得违规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规范粮食生产功能区占用审核程序,严格按规定进行占用补划。

(八)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大力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新建和改造提升相结合,推进土地平整、灌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壤地力提升,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鼓励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和种植绿肥,促进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耕地,应对征占用耕地的优良耕作层进行剥离并用于土壤改良。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进一步完善管护利用机制,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镇(街道)、村和经营主体的管护责任和要求。

(九)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着力稳定和提高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和自给率,坚持规模化、绿色化、优质化、机械化、数字化,推动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加强科技创新,推进科企合作,在确保供种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提高供种优质化水平。深化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改革,扩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推进粮食生产“机器换人”,强化数字赋能,提高绿色生产水平。完善经营机制,引导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大力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开展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强化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多种粮、种好粮,稳定和提高粮食复种指数。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健全耕地保护责任机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区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部门负监管责任,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抓好落实。将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杜绝谎报、瞒报、漏报,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建立动态监管监测体系。要建立健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举报、巡查、监测、执法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处置。组织开展日常实地巡查检查,加强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要综合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定期开展全区耕地保护利用和种粮情况监测评价。建立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动态评价和通报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镇(街道)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细化工作措施,积极稳妥抓好贯彻落实。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镇(街道)做好对本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工作方案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参照新政策调整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镇政办发〔2021〕8号(关于印发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印发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