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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2021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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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力度,推进污染减排,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提高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申报原则

宁波市镇海区2021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必须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绩效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项目申报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

(二)新农村环境治理和保护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示范项目;

(四)涉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的调查、规划或计划方案编制、课题研究或技术报告;

(五)生态环境监测(包括机动车尾气监测)、监察、信息化等监管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创新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财务审计等;

(七)由政府投保的绿色保险等;

(八)国家和省、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三、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应已开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项目实施时间须符合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要求,且原则上应在2021年11月底前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

2.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河道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等项目应由镇(街道)或相关部门申报。

3.按要求缴纳环境保护税、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生产,近期没有被环保处罚或整改工作已到位,不存在其它不符合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材料,具体包括:(1)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3)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其他支持申报的辅助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尺寸制作,相关表格内各项要求须全部填写,不得留有空白,若没有该项内容,则填“无”。各申请单位应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组织或实施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并附电子版统一报区生态环境分局综合业务科。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第一批)、2021年11月19日(第二批)。

四、项目评审与实施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经专家技术审查、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审核,确定拟补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计划。符合争取上级资金补助的项目,推荐上报。列入上级资金补助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区级资金补助。

项目组织或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等规定,并对项目进行专账核算,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必须遵从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现场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


申报指南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