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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 12- 03 浏览量: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 – 2015 – 0003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效应,鼓励区内企业守法、诚信、规范经营,实现区域经济健康发展,对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问题企业”)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申报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以下简称“申报资格限制”)。

第二条 申报资格应受限制的问题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因违法违规,受到以下一项或多项行政处罚的:

1.罚款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

3.责令停产停业;

4.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二)在生产经营中,因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消防、质量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或因劳资纠纷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许可证、执照、登记证年检等法定义务,经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且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

(五)有其他较为严重的不良行为,经监管部门报请区政府同意限制申报资格的。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问题企业名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对执法(监管)部门报送的问题企业名单进行登记确认,并负责在专项资金申报兑现管理中建立限制申报资格的落实机制。

执法(监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管理信息平台报送问题企业名单,同时上传有关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意见书、通报文件等依据性文书备查。问题企业名单报送时限为有关依据性文书正式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  对问题企业的申报资格限制期为二年。但经执法(监管)部门报请区政府同意,对问题企业的申报资格限制期可以超过二年,但不得超过三年。

申报资格限制期自问题企业名单被登记确认之日起计。期满后,申报资格限制自动撤销。经企业申请,区政府可提前撤销对问题企业申报资格的限制。

第五条  对问题企业申报区级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限制包括:

1.问题企业不能申报政策职能部门在其限制期内组织申报或落实上级要求配套的(即相应的申报通知文件、上级资金下达文件、表彰认定文件的发文日处于其限制期内)各类专项资金;

2.问题企业在其限制期之前申报或要求落实配套的各类专项资金,如在其限制期开始日尚不能兑现的(即在此日之前尚未印发资金下达文件的),则财政部门不再予以兑现。

但经企业申请、区政府批准,可允许问题企业在其限制期内申报特定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执法(监管)部门未按本规定全面、准确、及时报送问题企业名单的,财政部门未严格落实对问题企业的申报资格限制措施的,由区监察局依据《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效能问责,对工作中出现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  对社会团体、中介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报资格限制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中未予明确的,按照区各经济发展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