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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 12- 03 浏览量: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 – 2013 – 0011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完善的《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全区企业上市工作,鼓励企业通过上市发展做优做强,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2〕15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加大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力度

1.围绕加快推进产业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战略目标,着力将全区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培育发展成为优质上市公司。对列为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简称“挂牌企业”)给予政策倾斜支持。

2.列为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条件。企业符合境内外上市规定的基本要求,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国内同行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企业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落实相应的工作人员或机构,已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且按计划进入境内外上市操作,并作出五年内上市申报的承诺。企业申报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由区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3.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相关联的区内企业和挂牌企业因上市、挂牌规范要求,在兼并重组、资产评估、股份制改造、财务规范等过程中,新增对地方财政贡献,经批准后以项目补助形式给予全额补助。

4.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和挂牌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转增股本需要等原因,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形成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经批准后以奖励形式奖励纳税人。

5.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和挂牌企业引进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给予奖励,具体按《关于鼓励发展股权投资业和推进股权融资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

6.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时,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优先安排所需建设用地、用能指标;其中,对主营业务属于制造业的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每家给予不少于20亩的募投项目用地指标,该项指标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要求下达到企业所在镇(街道)、园区。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生产用电,优先予以保证;各相关部门预算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对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品牌等创建申报给予倾斜支持。

7.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和挂牌企业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挂牌服务协议当年起至上市、挂牌期间,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较上年(最高年度)增长15%以上部分,经批准后全额以项目补助形式奖励给企业,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融资

8.境内上市的企业确定上市计划,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给予奖励50万元。

9.境内上市的企业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的,在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首发申请材料并得到受理后,给予奖励100万元。

10.企业在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分别奖励100万元和200万元;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追加奖励100万元。

11.对区内企业通过买壳或并购等方式实现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的,给予奖励500万元。

12.对注册地迁入本区的区外上市公司,给予奖励300万元。

13.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每家企业补助100万元,分别按照与主办券商签订挂牌改制财务顾问协议并支付费用奖励20万元、挂牌材料报送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出具受理函后奖励30万元、进入新三板挂牌奖励50万元的三个阶段进行奖励。

1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

上述一次性奖励政策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实行差额奖励。

三、促进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15.公司上市当年起三年内,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次年起三年内,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较上年(最高年度)增长20%以上部分的50%,以项目补助形式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6.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区内其他企业,在实施资产重组时,涉及的新增对地方财政贡献,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奖励。

17.区内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的,且实际融资额60%以上用于本区的,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超过2亿部分,每增加满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但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引导集聚企业上市配套服务机构和人才

18.股权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镇海区注册的,根据其贡献额对机构和高管人员给予奖励,具体政策按照《关于鼓励发展股权投资的实施细则》执行。

19.证券公司在镇海设立投资银行部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镇海设立分所、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镇海开设分所的,每家最高奖励30万元。相关机构在镇海独立注册的,按照《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实施细则》文件执行。

20.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引进具有相关专业机构或上市公司工作经历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列入区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并享受相关政策。

五、增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推进合力

21.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全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要把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抓手,筛选有条件的企业,跟踪帮扶和督促企业开展上市、挂牌工作。

22.强化部门服务。区金融办要及时牵头制定全区培育上市、挂牌公司的规划、目标及措施,加强企业上市、挂牌梯队建设,做好对全区企业上市、挂牌的指导、协调、服务、培训等工作。区级相关各部门要把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作为重大事项,全力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服务,对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和挂牌企业实行全方位倾斜支持,对企业上市、挂牌筹备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形成协同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良好氛围。

23.建立“行政处罚事前通报”制度。区级各行政部门对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和挂牌企业在进行行政处罚前,须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区金融办。

24.本区上市公司限售股在本区证券营业部转让交易成功的,所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85%予以奖励。

25.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和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如在实施与主营业务相关联的资产重组以及实施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等遇到的其他问题,按照“一企一议”另行讨论决定,积极为企业上市、挂牌创造条件。

六、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兑现的审批和程序

26.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股改、辅导、辅导验收以及提交的上市、挂牌申请有关文件材料,要及时报送区金融办备案。

27.企业申报享受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由企业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区金融办初审后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审核认定,批准后兑现。

28.本细则所涉项目补助、证券交易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园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结算。

七、附则

29.享受本《细则》政策的企业(单位),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并承诺经营5年以上(兑现时需签订承诺书),非正常情况下,经营期未满5年的,其享受的政策奖励原则上由相关部门予以全额追缴;同时必须按具体申报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其中,事前需列入年度培育计划的,计划名单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另行联合发文公布。

30.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如有同一事项同时申报多项政策的,财政部门只对最先收到的申报进行审核、兑现。

31.本《细则》中,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不包括查补税款)的税收留区部分,按会计年度计算。除另有规定外,本《细则》各项条款所涉补助、奖励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补助、奖励标准。

32.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33.原《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2〕29号)文件停止执行;享受以前年度政策尚未到期的企业(单位),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34.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