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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 12- 03 浏览量:

印发关于镇海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实施耕地补偿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章正文

(补发信息)

各镇乡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镇海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实施耕地补偿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镇乡、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〇年六月五日

 

关于镇海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实施耕地补偿制度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工作,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确保全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和财政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规定,结合镇海区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制定镇海区补充耕地储备措施。

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因此,我区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进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制订补充耕地方案,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储备补充的耕地,建立起我区补充耕地储备制度。

1.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使用区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指标不足确需超计划占用建设留用地或占用一般农田的,必须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超计划用地部分加收折抵指标有偿使用费。

具体建设项目占用一般农田的,除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以外,还须缴纳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折抵指标有偿使用费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报批时按规定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区财政。

2.发挥区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作用。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储备中心主要职责为:储备全区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造地、复垦的新增耕地和折抵指标;储备依法收回的城市规划区内闲置土地及倒闭、破产企业厂址场地;必要时向外地购买耕地指标或折抵指标,储备补充耕地,为全区经济建设占用耕地提供补偿指标保障。

3.加强耕地开垦费等资金管理。区财政部门对土管部门上交的耕地开垦费、折抵指标有偿使用费和中央与省收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给予地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以及其他法规和政策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各项资金,应及时拨付储备中心专项储存,专款专用,用于新的土地开发整理或垦造耕地。为保障储备中心日常工作开展,可按耕地开垦费总额的5%比例提取管理费。区土管部门要加强对储备中心日常工作的管理,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运转的监督和审计,区城建规划等部门要配合储备中心做好规划区内招标、拍卖地块的规划工作。

二、实施土地置换政策,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工作。

1.村庄和乡镇企业搬迁中的土地置换政策。城乡土地都要按照区、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对田、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凡有条件的镇、乡,要促进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城镇集中,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对自然村搬迁、乡镇企业迁移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报区土地管理局逐级上报审批,并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区域内选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一般农用地的,另报区土地管理局上报批准。在自然村和乡镇企业迁并时,新址可以与腾出的旧址土地在整理成质量相当并经验收合格耕地进行置换,但新址面积应少于旧址面积,以保证耕地面积不减少,并力争有所增加,质量有所提高。实行这种方式置换的,其建设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2.企业改革中的土地置换政策。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区土地管理局审核上报批准,企业可以用复垦原有国有废弃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置换因生产需要占用的农村集体耕地,其土地权属相应转移。置换后,被占用的集体耕地属国家所有,不再征用,被复垦的国有土地属村集体所有,这样方式置换,也不占用当年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但需纳入土地复垦计划,做到先复垦后占用。

3.实施上述方式的土地置换,置换后的垦复耕地列入当年计税面积,被占用的耕地才可减除农业税,以不减少计税总面积。

三、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补助及奖励。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经批准的土地整理项目,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的百分之六十部分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区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负责掌握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并在全区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为调动土地开发整理积极性,对土地开发整理单位,按新增耕地面积计算开发整理成本予以补助和奖励。

1.非农建设项目使用折抵指标时,除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以外,还需缴纳每亩7500元的折抵指标有偿使用费。

2.对农地整理,新增耕地每亩补助5000元;对超额完成区下达的土地整理任务的,超额部分新增耕地每亩补助加奖励总计8000元。

3.对村庄整理(包括建设用地复耕),通过自然村搬迁、建设用地复垦净增的耕地,优先用于本村非农建设用地项目,也可在本镇乡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调剂使用价格掌握在每亩4-7万元范围内。

4.对开垦造地的单位,根据垦造耕地质量每亩补助2000-4000元,具体金额视工程进展及造地决算情况,分期支付。

5.各类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必须保证质量,经区土管、财政、统计等部门会同上级原批准机关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确认图件,由区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给予补助或奖励。

6.在各镇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新增耕地面积比较多的镇乡,可以优先供应建设用地,但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

四、我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标准。

凡我区新增建设用地,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规定的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我区的缴纳标准为32元/m2,其中30%部分即9.6元缴入中央金库,70%部分即22.4元缴入省级金库。

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

1.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要按规定做好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禁止开发不宜开发的土地资源。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必须经过正式上报立项批准,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以防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其项目立项、审批、验收以及资金收缴、支付、管理等要按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综合开发,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权属批准,未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的,均不得擅自开发、整理土地。

2.土地整理、复垦中的新增耕地,必须经过实地测量,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新耕地面积和质量进行验收确认后,才能办理土地置换和有偿使用手续,并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助。

3.加强土地登记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地整理及土地置换等的权属变动情况,及时做好土地权属的调整、变更调查登记等工作,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土地权属纠纷。

六、关于我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时间,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意见由区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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