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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 12- 03 浏览量: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完善的《关于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

关于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我区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2〕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强县(市、区)建设试点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8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确保财政扶持资金,充分发挥扶持引导作用

1.2016年前,区财政每年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增速不低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预算增速。

二、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2.鼓励引进新兴产业。对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对2012年开始新投产,经认定符合国家和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导向,且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新兴产业项目,从投产销售之月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奖励。

3.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要求,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关键设备(技术)投资350万元以上,通过综合评审后列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项目竣工后经认定,按技术改造项目关键设备(技术)实际投入额(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的设备)按项目分类给予6%以内的奖励,其中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高端先进设备奖励标准按项目分类上浮1个百分点(即该设备最高可按7%奖励),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4.鼓励工业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或引进新产品产业化。对企业新产品列入市级新产品试产计划,评为宁波市级优秀新产品的,每只给予2万元奖励;评为宁波市级重点工业新产品的,每只给予5万元奖励;评为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的,每只给予10万元奖励;评为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的,每只给予20万元奖励(上述新产品的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

5.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全面落实国务院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政策,优化政策扶持和服务,开通企业兼并重组“绿色通道”。对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补助。

6.支持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展销平台,其中参加政府(部门)主办或组织的境内外各类重点商品展销会,经认定后,给予每个展位5000元以内的展位费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列入年度补助计划范围的专业产品展览会,经认定后,给予每个展位3000元以内的展位费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7.鼓励区内整机装备制造企业开展产业链合作。对区内整机装备制造企业年内采购区内装备制造企业(关联企业除外)产品实际额度首次合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经认定,给予年实际采购额部分1%比例的奖励;从第二年开始,对采购额比上一年度增加部分,按照1%比例进行奖励。单个企业(集团)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加大产业基地建设,鼓励发展循环经济

8.整合提升产业集聚区。加大对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和特色产业园区的领导和扶持力度,积极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辐射力的产业基地。加强对产业基地工作支持,对首次列入市级及以上产业基地或通过产业基地年度考核的,按上级文件精神给予10万元以内的配套工作经费补助。

9.新列入市级及以上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基地(企业)和绿色企业,经认定,给予市级5万元、省级及以上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实施梯队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10.培育大企业(集团)。对首次年销售收入上台阶企业给予奖励。达到年销售收入100亿元目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0万元奖励;达到年销售收入50亿元目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50万元奖励;达到年销售收入20亿元目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20万元奖励;达到年销售收入10亿元目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奖励。首次奖励后,又达到高一档目标的企业,奖励差额部分。

列入大企业(集团)培育计划的企业,应制定三年发展规划,同时每年制订年度发展计划,报区经信局认定。实施年度考核,对于完成考核目标的,以其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最高年度)增长20%为基数(合并报表企业以镇海区内注册的100%控股企业为准),超过基数部分的60%,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奖励,如企业提前完成三年培育计划的,自完成年度起每年以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最高年度)增长20%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的80%,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奖励,至原三年培育期满止。每家企业(集团)当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11.积极培育总部经济企业,做强小型巨人企业。对经认定列入区总部经济培育计划、小型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并实施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期为三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需提交情况报告和发展计划;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企业培育计划。三年培育期满,被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小型巨人企业的,再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总部经济企业、小型巨人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12.争创市级标杆计划企业。对首次入选宁波市创业创新示范企业、高成长培育计划企业,或通过考核验收的,按宁波市政策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

13.发展初创期企业,壮大创新成长型企业。对经认定列入区初创期企业、创新成长型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以内、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以内贷款额度3%的贴息补助和担保年日平均责任余额2%的担保补助。企业享受贷款贴息和担保补助政策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4.鼓励企业改造低效厂房,不断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土地利用率。经批准,对低效厂房进行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土地利用率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再加收土地价款,应缴规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减免或返还。

15.大力推进“低产田”改造。鼓励“低产田”企业通过无地技术改造、合资合作、转变经营方式等途径提高产出水平。对申报“低产田”改造,列入全区年度计划并完成改造项目的,经认定,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增长部分(同比增长不低于区财政收入增长率)的50%,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享受“低产田”改造政策最多不超过三年。列入低产田改造计划企业不可再同时享受技改奖励政策或其他以地方财政贡献为依据的奖励政策。

16.继续实施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对当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区属工业企业,土地亩均缴纳税金在12万元及以上的,按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土地亩均缴纳税金在18万元及以上的,按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六、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为中小企业服务水平

17.鼓励融资担保平台建设。区内担保公司对区内企业实施担保的,按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1%以内给予奖励;对创新成长型企业和初创期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奖励比例再上浮0.5个百分点;对区内企业实施诉讼保全的,按诉讼保全额责任余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区内担保公司享受区本级财政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18.鼓励发展服务企业平台建设。对认定为公共服务平台的,按其实际建设投入的20%予以补助,给予每家平台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并根据对我区工业企业服务绩效,每年给予10万元以内的奖励。

19.鼓励企业开展素质培育。加大企业家队伍建设,每年安排培训经费,积极组织开展企业经营者和专业技能岗位员工的培训工作。对组织开展培训的企业和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鼓励企业导入咨询服务,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精细化管理,经认定,按其咨询服务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0.鼓励协会发展。充分发挥协会对工业企业的服务作用,对区级各类协会积极开展工业经济相关服务,会员单位达到一定规模、运转正常的,且促进工业经济发展作用显著的,经认定,每年给予10万元以内的运行经费补助。

七、加大节能降耗力度,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21.鼓励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对技术设备(设施)实际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年节能量在50吨标煤及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300元/吨标煤以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认定年节能量的150%一次性奖励,其中50%奖励给实施项目的企业,50%奖励给区内实施项目的能源管理公司,每个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节能中介机构开展,费用在节能专项经费中列支。

鼓励节能计量系统改造项目。对经认定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的企业,择优给予奖励。投资额在10-50万元的,给予3万元以内奖励;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6%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能源综合利用。对清洁能源、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其关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8%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列入市级及以上奖励项目不另行奖励。

22.鼓励研发、节能技术和产品。对节能降耗重点领域共性和关键技术攻关及研发高效节能产品的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奖励,列入市级及以上奖励项目不另行奖励。对当年列入市级及以上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的企业,给予5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

23.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奖励10万元;达到双优等级的,奖励20万元。同时给予审核辅导费50%的补助,补助辅导费每家不超过3万元。

24.鼓励开展节能专项行动。对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节能诊断、电平衡测试、绿色照明产品推广等节能专项工作,按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奖励。

25.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设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设置准入退出门槛,实施有序、分步综合治理,加大对高耗能、高污染、低贡献企业整体关闭和转产的政策支持力度。对已列入年度淘汰计划并按时完成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未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经认定,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八、推进智慧城区建设,加快“两化融合”发展

26.推进智慧城区建设。鼓励智慧城区应用体系建设,重点扶持智慧企业、智慧社区等各类试点项目,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20万元以内的奖励;推进公共信息网络基础建设,提升公共场所上网环境,对提供公共信息网络服务的企业,按照运营服务费用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7.推进“两化融合”发展。培育一批信息化示范企业,对获得省、市、区信息化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鼓励企业实行信息化改造,对实施ERP等信息化项目投入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8.推动信息产业发展。鼓励软件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执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给予市级软件企业、市级重点培育软件企业5万元、20万元的奖励。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或嵌入式软件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或嵌入式软件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鼓励软件企业提升资质,对新取得国家资质认定的企业,按照市专项补助资金1:1的比例实行奖励;软件产品取得认定证书的,每件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的按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九、实施年度奖项评选,营造支持企业发展氛围

29.实施转型升级专项奖励。按企业销售增速、税收贡献增速、产业集约度、创新能力、节能减排等方面综合评选出转型升级十佳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评奖办法另行制定。

30.设立“工业企业效益奖”。对经评审认定为年度区内工业企业效益前10名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评奖办法另行制定。

31.实施节能考核奖励。对年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年度节能责任目标考核,其中,达到超额完成等次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5万元的奖励;达到完成等次的,按年耗3000吨标煤及以上和年耗3000吨标煤以下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和省级及以上节能先进单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十、附则

32.享受本《细则》政策的企业(单位)必须为国家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发展类,必须按具体申报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其中,事前需列入年度培育、补助、奖励、考核等计划的,计划名单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另行公布。

企业(单位)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不得享受本《细则》政策。

33.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如有同一事项同时申报多项政策的,财政部门只对最先收到的申报进行审核、兑现。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区配套部分按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

政策中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34.本《细则》中,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不包括查补税款)的税收留区部分,按会计年度计算。除另有规定外,本《细则》各项条款所涉补助、奖励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补助、奖励标准。

35.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36.原《印发关于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2〕22号)文件停止执行;享受以前年度政策尚未到期的企业(单位),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37.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