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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镇海中学校友总会发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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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中学校友总会发起者:

你(单位)于2020年9月28日提出的社会团体成立许可行政许可的申请,本机关已于2020年9月28日受理(镇民许受字〔2020〕第47号)。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成立镇海中学校友总会,请你们自本决定书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本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宁波市镇海区民政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