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流动人口参与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镇海区2020年度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落户公告,并公告如下:
一、指标管理
镇海区2020年度量化积分落户计划指标总量不超过10户。落户指标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商定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就业生活的流动人口申请登记为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管理活动。
本公告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与本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的人员。
三、基本条件
申请人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一)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参加镇海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
(二)符合法定工作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四、积分落户标准
流动人口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量化积分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按量化积分分值从高到低排列)。
五、量化积分申请时间
2020年10月16日—10月31日。
六、落户办理程序
(一)量化积分申请。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人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镇海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计分标准表(3.0版)(暂行)》(详见附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前往居住地镇(街道)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窗口、量化积分自助一体机(提供全天候24小时申请服务)、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zjzwfw.gov.cn)或“浙里办”APP(镇海区—搜索“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事项)申请量化积分。量化积分达到20分的,下载并注册完成“浙里办”APP,于2020年12月3日前进行积分落户网上申请。APP申请步骤:请选择左上角区域“宁波,镇海区”—搜索“e乡积分”—进入“e乡积分”首页—e政策—积分落户—点击申请。
(二)量化积分公示。积分受理结束后,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对参与本次量化积分落户人员的名单及积分总分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www.zh.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0年12月7日—2020年12月11日)。公示结束后,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对申请本次积分落户人员按量化积分分值从高到低确定量化积分排位前10位落户名单,如出现申请人积分总分相同情况,则根据申请人在我区居住年限、社会保险、文化程度等综合情况安排,由区流动人口管理办短信通知并将最终落户名单移交区公安分局。流动人口收到短信通知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区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公安部门户籍窗口领取并填写《流动人口积分落户申请表》,并备齐落户申请材料(见公告第七条),由本人向公安部门户籍窗口提出积分落户申请。
(三)落户受理时间。申请人于12月18 日(工作日)前携带落户资料到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进行办理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落户资格。公安部门在12月31日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主动配合。
七、落户申请材料
符合规定的流动人口申办本区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落户人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申请落户人员本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
(三)原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落社区集体户需提供六区内无房证明;
(五)量化积分明细单、量化积分确认单;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其他事宜
(一)落户地说明。1.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2.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或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合法稳定住所是指:1.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2.在城镇地区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公有住房承租权证。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需共有人同意。
(二)配偶子女随迁。符合条件落户的流动人口,其配偶可以随迁,子女随迁按本市现行政策办理。
(三)法律责任。流动人口和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如上级出台积分落户相关政策,以上级政策为准,此公告自动废止。
附件:镇海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计分标准表(3.0版)(暂行)
宁波市镇海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
宁波市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镇海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计分标准表(3.0版)(暂行)
分类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审核、 赋分单位 | |
计分项目 | 1 | 文化程度 | 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大专学历,分别得15、10、5分,按最高学历计分。 | 15/10/5 | 人社局 |
2 | 职业技能 | 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得55、35、20、10分,按最高等级计分。 | 55/35/20/10 | 人社局 | |
取得高级技师、技师任职资格、高级工、中级工职业资格,分别得35、20、10、5分,按最高等级计分。 | 35/20/10/5 | ||||
3 | 社会保险 | 6个月及以上起计,参加镇海区内社会保险且无中断(最近一段,补交、欠缴月份不视同累计),每满1月加0.2分。 | 1.2-X | 人社局 | |
4 | 居住年限 | 6个月及以上起计,在本区累积办理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的时间每满一年得1分,无中断。 | 1-X | 公安分局 | |
5 | 年龄结构 | 年龄在18周岁(含)-45周岁(含)区间的。 | 2 | 自动识别 | |
加分项目 | 1 | 紧缺特殊岗位 | 符合宁波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初调整公布的市级统筹区紧缺职业(工种)。 | 3 | 镇(街道) |
2 | 带动就业 | 在镇海区内创建创业实体,且在其创业实体名下缴纳社保满1年。 | 10 | 人社局 | |
创业带动就业,每带动一人加1分,最高分限10分(以社保缴纳为准)。 | 1-10 | ||||
3 | 发明创造 |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区)的分别得25分、15分,按最高专利加分。 | 25/15 | 市场监管局 | |
获得省级及以上、市、县(市区)科技进步奖的分别得15分、10分、5分,按最高奖项加分。 | 15/10/5 | 科技局 | |||
参与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研发、市级、县(市区)级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研发的分别得15分、10分、5分,按最高分值加分。 | 15/10/5 | ||||
4 | 表彰奖励 | 流动人员获得各级各类先进、荣誉称号或者属于集体荣誉称号中的主要负责人,可向有关部门提出赋分申请。各部门按照荣誉称号的授予级别、难易程度、示范效应等因素,结合其他特定规范,按照赋分区间赋予流动人员分数。原则上,国家级:20-25分、省级:16-18分、市级:10-12分、区级:5-6分。 | 20-25/16-18 /10-12/5-6 | 相关部门 | |
5 | 参与公益 | 在本区范围内无偿献血一次得2分,最高分限8分。 | 2-8 | 卫健局 | |
在本区登记成为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得2分。 | 2 | 红十字会 | |||
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得10分。 | 10 | ||||
登记成为人体器官(遗体、角膜)捐献志愿者,得2分。 | 2 | ||||
直系亲属捐献器官(遗体、角膜),得10分。 | 10 | ||||
在本区注册成为志愿者,一星志愿者计2分,每增加一星加2分,最高分限10分。 | 2-10 | 文明办 | |||
镇海区月度文明之星获得者,得6分。 | 6 | ||||
镇海区道德模范、爱心感动人物等获得者,得15分。 | 15 | ||||
在本市范围内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省、市、区级分别得25、20、15分,按最高分值加分。 | 25/20/15 | 公安分局 | |||
参与社会治理、平安创建等群防群治理工作,每服务2小时增加0.1分,最高分限10分。 | 0.1-10 | 综治办 | |||
6 | 公益岗位 | 在本区从事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等特定公益性岗位,每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10分;连续8年及以上的得15分,工作年限无中断。 | 1-15 | 镇(街道) | |
7 | 计划生育 | 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内生育,得5分。 | 5 | 卫健局 | |
赋分项目 | 1 | 部门赋分 | 流动人员积极协助、参与或者完成有关部门指定的活动、工作等事项,由该部门在赋分限额内,按照自定的规则直接赋分给流动人员。赋分过程和结果必须做到公开公正,流动人员无意见。 | 0.1-1 | 相关部门 |
2 | 镇(街道)赋分 | 流动人员积极协助、参与或者完成所在镇(街道)指定的活动、工作等事项,由该镇(街道)在赋分限额内,按照自定的规则直接赋分给流动人员。赋分过程和结果必须做到公开公正,流动人员无意见。 | 0.1-1 | 镇(街道) | |
3 | 村(社区)赋分 | 通过各村(社区)申报评级,获得赋分权及赋分额度,由各村(社区)按照自定的规则直接赋分给流动人员。赋分过程和结果必须做到公开公正,群众无意见。 | 0.1-5 | 村(社区) | |
4 | 单位赋分 | 通过各用人单位申报评级,获得赋分权及赋分额度,由各用人单位按照自定的规则直接赋分给从业人员。赋分过程和结果必须做到公开公正,职工无意见。 | 0.1-5 | 用人单位 | |
扣分(冻结)项目 | 1 | 违法犯罪 | 本人近3年内受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的,所得积分予以扣分(冻结)。扣分(冻结)期暂定5年。 | 积分扣分(冻结) | 公安分局 |
2 | 违法失信 | 涉及提供虚假材料等个人诚信及其他行为的,所得积分予以扣分(冻结)。扣分(冻结)期暂定5年。 | 积分扣分(冻结) | 镇(街道) 和部门 |
注:
1.流动人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才能申请个人量化积分。
2.流动人员要获得各类赋分加分,首先必须去各镇(街道)的指定窗口办理申评手续,获得本人有效档案号,否则各类赋分无效或者扣分(冻结)。
3.为便于操作,新版计分标准总体上计分项目都调整为正向加分(即按优得分);扣分(冻结)项目的规则是量化积分不予清零,但流动人员实际应用要根据梯度化政策的适用规定进行,扣分(冻结)期结束,则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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