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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 04- 10 浏览量: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ZHD01–2019–0004 | ||||||||||||||||||||||||||||||||||||||||||||||||||||||||||||||||||||||||||||||||||||||||||||||||||||||||||||||||||||||||||||||||||||||||||||||||||||||||||||||||||||||||||||||||||||||||||||||||||||||||||||||||||||||||||
体裁分类 | 意见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
文章正文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92 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08号)和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教基〔2019〕11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含转学,下同)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指出,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要加快建设人才强国,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明确将人才强省作为“四个强省”工作导向之一。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人才新高地,树立大抓人才、大兴人才的鲜明导向,打造更具竞争力的人才生态最优市。区第十四次党代会指出,要建设人才金港。加大高端人才的引进力度,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海外工程师”、紧缺急需人才,重点引进“技术+管理+资本+市场”高端创业团队,建成区域人才高地。 当前,我区正处于加快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四驱动四提升”战略的深入实施,镇海将迎来新一轮建设发展的历史机遇期,这就迫切需要引进更多优秀人才来推动科学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切实发挥各类人才在改革和建设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全力打造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集群,为此,我区正全面升级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才政策、人才平台。 切实优化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精准对接高层次人才需求,加快提高人才生态和公共服务质量,是深化“六争攻坚,三年攀高”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港口强区,品质之城”的使命所在。全区各部门(单位)要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需求,为高层次人才服务镇海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安排基本原则 1.分级管理原则。区教育局负责我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在我区的省(部)属、市属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等相关工作。各中小学(幼儿园)负责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安置工作。 2.分层安置原则。区教育局会同人才部门制定不同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安置方案,并根据不同层次人才和教育资源实际情况,统筹学位,保障重点,有序安置。 3.优待优惠原则。高层次人才子女享受本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在入读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时给予一定政策优惠;在报考或转入我区高中阶段学校等方面,也给予一定的政策保障。公办非义务教育段学校入学所需费用,按照户籍学生收费标准执行。 4.统筹安排原则。区教育局根据高层次人才户籍所在地(无户籍的根据实际居住地),按相对就近原则,分层分类安排其子女入学。如果指定接纳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学校(幼儿园)学位不足时,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在周边有空余学位且社会公认度较高的学校(幼儿园)安排入学。 三、高层次人才对象范围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08号)及我区实际,本意见所指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有以下五类: 1.A类 院士等列入宁波市顶尖人才的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等列入宁波市特优人才的人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列入宁波市领军人才的人员。 3.C类 列入宁波市拔尖人才的人员。 4.D类 按照《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甬政发〔2012〕84号),已领取《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且不属于A、B、C类的高层次人才。 5.E类 经我区发文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带头人及核心团队成员。 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优惠政策 1.A类高层次人才子女需就读我区公办幼儿园、中小学的,可通过区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盟予以保障安排。 2.B类、C类、D类高层次人才子女需就读公办幼儿园、义务段学校的,按户籍、房产证优先在地段学校予以安排,也可以在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指定学校予以安排。指定学校由区教育局提出,并报市教育局审核确定后公布。 3.A类、B类、C类、D类高层次人才子女需就读我区优质民办幼儿园、义务段优质民办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4.E类高层次人才子女需就读公办幼儿园、义务段学校的,优先在户籍所在地(无户籍的根据实际居住地)附近学额有余的学校予以安排,其中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带头人子女优先在社会公认度较高的学校(幼儿园)予以安排。 5.在本区初中就读的高层次人才非本省户籍子女,经区中招办审核,可享受本区户籍毕业生同等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资格。 6.在外地就读高中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到我区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经学校考核后,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五、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程序及要求 1.我区宣传、卫生、教育、文化、金融系统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转)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根据相关规定,向各归口部门提出申请,归口部门汇总后报区教育局。 2.其他系统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转)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根据相关规定,向区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盟提出申请。区相关部门负责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入学申请流转至区教育局。 3.区教育局根据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申请和优惠政策,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问题,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归口部门或高层次人才本人。 4.入(转)学申请时间。高层次人才子女义务教育(幼儿园)入学一般应在我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招生报名时进行。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星期提出,其中A类高层次人才子女转学可不受此限制。 5.申请入(转)学所需材料:《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或《镇海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申请表》、经市人力社保局或区级相关部门认定的人才层次证明材料(E类专家可不提供该材料)、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 六、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是做好人才“引育用留”的重要环节,是营造良好人才生态的重要保障。全区相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认真落实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政策,切实解决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 2.强化服务。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在现行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主动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需求,提高办理的满意度。 3.强化宣传。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站、自媒体、宣传栏等途径,加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宣传,让高层次人才了解优惠政策、办事程序。同时,积极做好政策解读、沟通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本意见自施行。 附件: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
附件 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
注:“人才类别”栏请写明人才类别和何种人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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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
政策图解 | 图解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