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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 03- 06 浏览量:

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19–0003
体裁分类 规范
服务对象 法人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建市〔2017〕98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进一步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要求,深入实施“四驱动、四提升”战略,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为主线,全面深化建筑业改革,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增强建筑企业市场拓展能力,加快科技创新,促进我区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我区“建设港口强区、打造品质之城”的总体目标作出贡献。

二、发展目标

自2019年起,全区建筑业总产值增速保持在年均15%以上,争取五年内全区建筑业总产值超过500亿元,巩固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促进龙头、骨干企业做优做强,形成5-6个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为业务主体、技术管理领先的龙头、骨干企业。鼓励建筑信息模型(简称BIM)和科技进步得到有效应用,以节能环保为特征的绿色建筑得到有效推广。

三、加强市场引导,促进建筑业产业结构优化

(一)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建筑业营业收入在全区建筑行业前5强的建筑业企业,按企业综合贡献增长7%以上部分的60%给予奖励;6-10强的企业,按企业综合贡献增长10%以上部分的60%给予奖励;11-20强的企业,按企业综合贡献增长15%以上部分的60%给予奖励,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建筑业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时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区外投资者(机构)收购重组区内总承包资质贰级及以上的企业且注册登记地仍在本区的,对企业综合贡献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前三年给予该企业综合贡献增长部分的全额奖励。对于高质量发展、综合贡献居区内建筑业前3强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政府质量奖。

(二)完善工程组织建设模式。加大工程总承包推行力度,通过试点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与工程总承包方式相适应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优质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政府及国有投资(含政府、国有企业投资占主体,下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本区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积极选择本区优质建筑业企业,对由本区建筑业企业实施的社会资本投资项目,项目签订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投资单位经营班子8万元、15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由壹级晋升为特级或者从区外引进特级的,给予企业经营班子80万元的奖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由贰级晋升为壹级或者从区外引进壹级的,给予企业经营班子30万元的奖励;勘察、监理、设计咨询企业由乙级晋升为甲级或从区外引进甲级的,给予企业经营班子15万元的奖励;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由贰级晋升为壹级或从区外引进壹级的,给予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的奖励。

(五)构建和完善多层次的产业工人队伍。加快劳务专业分包企业的市场培育。继续鼓励劳务专业分包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对于本区劳务专业分包企业,按其年度综合贡献增长10%以上部分的60%给予奖励;区外引进的劳务专业分包企业年度综合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每年按企业综合贡献的60%给予奖励。对于新引进的劳务分包企业在房屋租金(按市场价)和办公装修方面,按照相关政策给予适度补贴。

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产业工人培育基地。对企业自有且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中级工及以上)100人以下50人(含)以上的每年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200人以下100人(含)以上的每年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200人(含)以上的每年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中高级技工优先享受我区积分落户政策。

完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区人力社保局、建设交通局、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和属地镇(街道)等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对恶意欠薪(讨薪)事件或案件做好联动处置,形成治理欠薪工作的合力,切实维护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继续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积极引进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对于区外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贰级及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企业年综合贡献在2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每年按企业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对区外引进的勘察、监理、设计、咨询等建筑服务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企业年综合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每年按企业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建筑业企业当年完成区外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同时对完成区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当年区外营业收入较上一年每增长2亿元另奖励2万元。

(七)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负担。本区建筑业龙头、骨干或优秀建筑企业在实行履约担保时,可采用年度定额担保形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会同监理单位对建筑企业实际完成的工程投资额予以认定,进一步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项目应按照工程实际投入节点约定合理的工程款支付比例,并确保工程款按时足额支付。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审核部门做好结算审核及审计抽查工作,审核部门应及时出具审核报告,确保与施工企业及时有效地做好审计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工作。鼓励建筑业领域银企合作,对于综合评价A、B档的建筑业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企业的信贷保障服务工作。

四、坚持质量兴业,不断提高建筑业科技进步水平

(八)加快工程质量提升。本区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项目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钱江杯(含其他省级奖杯)、甬江杯、招宝山杯优质工程奖的(其他总承包序列对应行业奖项的),主承建企业和参建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万元、80万元和10万元、50万元和6万元、30万元和3万元、25万元和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5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以最高奖为准,不重复奖励。

(九)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认证的,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级科技示范工程(绿色建筑奖、QC成果)奖的,每项分别奖励8万元、2万元。

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省级、市级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国家)、省级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强化人才支撑。本区建筑业企业建筑业营业收入前10强且增速超10%的企业高管人员(国有企业限领导班子成员,其他企业每家不超过5人),按其个人收入形成的综合贡献,给予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工作津贴。对从宁波市外正式引进的注册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师、一级岩土师、造价工程师等高级建筑类专业技术人才,服务连续满3年后给予企业每人1万元奖励。引进的上述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区相关人才政策。对企业自主培养晋升的上述注册类人才,给予企业每人1万元奖励。对于企业自主培养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给予企业每人1万元奖励。

五、大力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一)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按照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内容,明确新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技术要求,大力推进我区公共建筑接入宁波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持续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动绿色建筑由设计向全生命周期发展,积极推行绿色建材应用、绿色施工、绿色运营,不断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十二)全力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按照省、市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工业化实施比例;不断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适应本区特点的装配式建筑制度、技术、生产和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培训管理,积极培育出一批省级、国家级的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加快在本区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环境。

(十三)着力推广BIM技术的应用。推进BIM技术与工业化、绿色建筑融合,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信息化、智慧化水平。积极推广本区国有资金(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中BIM技术的使用,以设计、施工阶段的运用为先行,带动工程决策、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管理的全过程应用。对于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中实际应用BIM技术,获得市级以上示范、观摩工程的,给予单个项目5万元奖励。

六、严格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强化信用体系建设

(十四)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溯体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实行绿色施工,强化扬尘控制,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过程控制水平。建立健全与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将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积极创建智慧工地,利用科技创新手段加强监管能力。

(十五)加强建筑渣土规范化处置管理。强化建筑渣土(含泥浆,下同)综合管理,有效解决建筑渣土就地消纳问题,进一步提高渣土处置率,并规范消纳场地运营管理;理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做到合理收费;摸排核定渣土产生总量,规范建筑渣土处置核准流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拓宽建筑渣土消纳渠道,进一步加快建筑渣土资源化应用;开展建筑渣土整治专项行动,加大对建筑渣土处置企业的信用考核和失信惩戒力度。按照“全区统筹、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原则,强化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处置规范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建筑渣土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建筑渣土资源化和减量化工作目标。

(十六)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健全建筑市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市场准入退出和投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招标投标活动及施工现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活动中的应用。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惩戒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失信责任追溯机制,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加强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营造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环境,从根本上规范本区建筑市场行为和秩序。

七、完善机制保障,规范建筑业行业管理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指导。区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紧密围绕建筑业发展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全区建筑业发展各项工作。建立区领导与重点企业联系对接机制、职能部门结对帮扶企业制度,完善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加强区外市场考察推介力度,搭建国内外行业发展交流平台,引导企业拓展国内外新兴市场,帮扶企业“走出去”。

(十八)明确职能分工,合力保障行业发展。区建设交通局负责做好全区建筑业发展总体保障服务工作。区税务局负责做好建筑业企业纳税服务的政策推送工作,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政策资金。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企业规范劳务用工,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做好区域建筑渣土、泥浆处置的综合管理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加强建筑业施工临时场地的国土空间要素保障,配合落实渣土消纳处置工作。雄镇投资公司要加强渣土消纳场地的日常管理,配合做好渣土消纳费制定的指导工作;结合废弃山塘整治,做好区域建筑石料的相应保障服务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要依法加大对建筑材料市场哄抬价格、涉嫌垄断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本区建筑材料经营有序规范。区发改局、金融办、审计局、经信局、科技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主动对接企业,创新扶持行业发展新措施,探索行业服务新模式,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十九)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进一步提高协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制定行业标准、促进对外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反映企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八、附则

(二十)建筑业企业如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失信事件,取消该企业当年度申报资格。

(二十一)本意见所涉及的项目,落户三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包括上级特定专项补助),原则上不高于上年的企业综合贡献。

(二十二)对引进的重大项目等特殊事项,由区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一企一策研究处理。

(二十三)本意见自施行,《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镇政办发〔2010〕6号)及《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补充意见》(镇政办发〔2011〕72号)文件同时作废。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

镇政办发〔2019〕2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doc

政策解读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