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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 02- 22 浏览量:
关于印发镇海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ZHD01–2019–0002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
文章正文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镇海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 镇海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宁波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14〕2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海区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所在地的地址。 第三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的作用,也不能以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等的依据。如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市场主体应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章 住所要求 第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省、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详细填写,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无法填报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确保地址信息真实有效。 第六条 下列场所不得用于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一)违法建筑; (二)鉴定确定的危房; (三)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第三章 住所信息申报 第七条 利用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列入负面清单的目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不适用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外的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权属证明、租赁协议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但不得对抗法律法规规定。 负面清单目录由区政府制定、公布。允许根据我区实际制订产业负面清单和地域负面清单,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八条 推行“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区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或者进行分支机构登记。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条款。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申报的住所信息应包括 (一)(拟设立)市场主体名称; (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具体地址; (三)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取得方式、联系方式; (四)(拟设立)市场主体联系人、联系方式; (五)住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使用期限; (六)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市场主体住所信息承诺申报的文书由登记机关制定。 第十条 登记机关在对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商事主体登记时应进行统一的标识,凡通过“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登记的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承诺申报”字样。 市场主体如果要求按照原规定办理的,可不实行申报承诺制,仍按原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允许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电子商务、设计等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的市场主体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商务秘书企业可从事同一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被托管的市场主体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时应当加注商务秘书企业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商务秘书企业是指为入驻的电子商务等小微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前置审批部门已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核准,并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中标明的,登记机关可按照有关前置许可证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直接登记,申请人可免予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宁波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和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信用监管,提高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对已通过登记,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对由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对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用途。擅自改变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市场主体在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产生油烟、噪声或振动等污染的,由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涉及许可审批事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条件等情况依法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镇海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目录 2.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附件1 镇海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目录 列入负面清单的目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不适用登记申报承诺制 (一)产业负面清单:住宿、娱乐、网吧、培训、废品回收、煤炭、物流、餐饮及300平米以上的洗浴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行业;名称、经营范围中包含跟金融有关表述的行业;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的电子商务类;列入《镇海区工业领域产业准入指导意见》的控制发展产业; (二)地域负面清单:利用工业园区外的村(社区)集体所有、企业所有的土地厂房作为制造加工业经营场所的。 附件2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报承诺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文书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登记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6.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7.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企业法律文书接收地,住所联系人为法律文书收件人。 8.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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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镇海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