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成文日期:

文件编号: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9- 02- 15 浏览量:

关于印发镇海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19–0001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法人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4日

镇海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加快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8〕2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前期执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全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其中,新投产企业给予6-18个月的过渡期,小升规工业企业给予1年的过渡期。列入区级及以上扶持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项目扶持期(从最先列入扶持的类别起算)内不参加综合评价,按人才项目有关政策进行管理,扶持期满后再给予2年的过渡期。

二、评价方法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等6个指标。

2.指标基准

亩均税收40万元、亩均增加值120万元、单位能耗增加值1.2万元、单位排污增加值500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30万元/人、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2%。

3.指标权重

亩均税收占35%、亩均增加值占20%、单位能耗增加值占10%、单位排污增加值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5%、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占10%。 

4.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评价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为该项权重数的2倍,最低为零分。企业综合能耗为负值的,得20分;其它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零分。

(1)亩均税收得分=亩均税收(万元/亩)÷40(万元/亩)×35;

(2)亩均增加值得分=亩均增加值(万元/亩)÷120(万元/亩)×20;

(3)单位能耗增加值得分=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1.2(万元/吨标煤)×10;

(4)单位排污增加值得分=单位排污增加值(万元/吨)÷〔500(万元/吨)+当年单位排污增加值(万元/吨)〕×10;

(5)全员劳动生产率得分=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30(万元/人)×15。

(6)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得分=研发投入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2%×10。

总评价得分=上述6项指标评价得分之和。

5.认定分类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按非化工类企业和化工类企业分别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档,依次分别选取排序前15%(含,下同)的企业为优先保障类企业(A类);排序在前15%~70%之间的企业为重点提升类企业(B类);排序在后5%~30%之间的企业为调控帮扶类企业(C类);排序最后5%的企业为整治限制类企业(D类)。

(二)规模以下企业

只设定亩均税收单个评价指标。依次取排序前10%企业为优先保障类企业(A类);排序在前10%~75%之间的企业为重点提升类企业(B类);排序在后3%~25%之间的企业为调控帮扶类企业(C类);排序最后3%为整治限制类企业(D类)。

(三)过渡期内企业

过渡期内的企业参加综合评价(可不参与分档),相关差别化政策参照B挡执行。

(四)特别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或亩均税收达到区属规上企业平均值(分化工类、非化工类)及以上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八个高耗能行业企业,以及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等行业中被评价为C、D档的企业外,按以下规定升档或者保档。如企业符合升档或者保档条款,但又同时又触及降档或限档条款的,按降档或限档条款处理。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档企业。

1.企业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评价分类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

(1)上年度工业增加值超过1亿元且实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省市“三名”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高成长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市长(政府)质量奖企业(以相应证书、文件为依据,保护期3年,下同);

(3)上市主体纳税在区内的上市企业及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

(4)拥有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及省级企业研究院企业。

2.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分类不低于重点提升类企业(B类)。

(1)上年度工业增加值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浙江制造”品牌企业或区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企业、省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

(3)拥有院士等高层次(顶尖、特优、领军)人才的企业;

(4)新三板挂牌企业。

3.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分类不高于调控帮扶类企业(C类)

(1)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大于20亩(含)且主营业务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

(2)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下的规上企业;

(3)不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4.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高新技术企业外,直接认定分类为整治限制类企业(D类)。

(1)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大于30亩(含)且主营业务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

(2)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的规上企业;

(3)属国家、省、市关停淘汰的企业。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价分类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

(1)上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累计受到2次(含)以上环保罚款处罚的企业;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上年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未达到政府下达目标且未申购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减排任务的;

(2)上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累计受到2次(含)以上安全生产罚款处罚的企业;

(3)全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上年节能降耗指标未达到政府下达目标的。

三、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实施

由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具体由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亩均办”)(区经信局)牵头,会同区委人才办、区统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税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各镇(街道)、石化开发区经发局配合。

(二)职责分工

区亩均办(区经信局):负责评价体系的提出和修改完善、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分类结果的汇总及相关协调工作;评价结果的纠偏与更正;提供列入龙头骨干企业、省市“三名”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高成长企业等在培育企业名单;提供当年纳入评价范围内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负责各镇(街道)、石化开发区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考核。

区委人才办:负责提供列入区级及以上扶持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企业名单及具体扶持期;提供拥有院士等高层次(顶尖、特优、领军)人才的企业名单。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上年度工业企业的机构代码、地区代码、所属行业代码等企业基础信息,核实当年纳入评价范围内企业上年度的工业产值、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职工人数、工业增加值及综合能耗等数据。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提供当年工业企业的实际持有土地证用地面积数据、近三年新取得工业用地企业名单及供地时间,各镇(街道)、石化开发区经发局配合核查实际用地面积(含其他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及租赁土地面积)。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的主要污染物综合排污数据;上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累计受到2次(含)以上环保罚款处罚的企业名单;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上年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未达到政府下达目标且未申购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名单。

区税务局:负责核实当年纳入评价范围内工业企业评价期间规定范围内各类税收(费、基金)的分类数据及总额。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拥有省级企业研究院企业、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区财政局:负责汇总当年纳入评价范围内工业企业评价期间规定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的实际入库税金总额及对当年企业对区财政的实际贡献折算确认。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区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企业名单及获得时间,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及电话及日常联系人及电话。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上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受到2次(含)以上安全生产罚款处罚的企业名单。

区金融办:提供上市挂牌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上市、新三板)及已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名单。

各镇(街道)及石化开发区经发局:提供重大建设期内的企业名单及约定建设期,负责企业信息核实、用地调查、“一企一单”送达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1.提出初步名单。根据市亩均办提供匹配初步名单及相关信息,在上年12月底前分发至各镇(街道)、石化开发区经发局。各镇(街道)、石化开发区经发局应认真核实是否有遗漏企业、实际占用工业用地(分自有、租赁、出租、其他)面积数据情况、租赁企业和出租企业等关联企业的情况。经企业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当年3月15日前反馈给区亩均办。区亩均办在3月底完成企业使用土地情况及关联企业情况在区级主要媒体公示和纠偏。

2.区亩均办汇总分析后,4月上旬按全市统一格式要求向市亩均办上报经过企业信息核实的取数名单,由市亩均办按此名单组织市级各部门完成取数及数据核实。市亩均办在5月中旬将匹配好数据的名单分发至区亩均办。

3.区亩均办在收到市亩均办数据后,上传到企业综合评价系统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数据、评价结果以“一企一单”形式向企业进行公示和纠偏。由各镇(街道)、石化开发区经发局通知企业进行核对,对初步评价为C类及以下的企业必须每家通知到。区亩均办5月底完成企业综合评价分类情况在媒体上的公示。核对后及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6月底前由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同时在区级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附则

(一)企业申诉纠错制度。企业发现综合评价有误的,经所在地的镇(街道)或石化开发区经发局初审后,可以向区亩均办提出申诉;区亩均办提交区相应职能部门复核后情况属实的,比照相应得分档次进行重新定档并负责出具相应纠错证明或发文公布。应评价但漏评的企业,按补评得分比照相应得分档次进行定档。

(二)年度企业综合评价结果适用期限。自评价结果发文公布的次月1日起至下年度评价结果发文公布的月底止。

(三)本办法自2019年2月14日起施行。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海区完善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7〕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镇海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

         2.镇海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更正确认书

附件1

镇海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

一、指标说明

(一)税收实际贡献:指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税费实际贡献数之和,不包括查补税款及非经常性的一次性税款。按照税费入库时间取数,即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实际入库金额。具体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政策性减免退税、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个人所得税(指个人合伙、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资金、残疾人保障金等税费之和。其中:增值税为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政策性减免退税仅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和先征后退优惠,主要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和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发生的政策性减免退库税额和先征后退税额;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申报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

(二)用地面积: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其他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已登记入证但还处于建设保护期的占地面积-新减面积(还未从登记面积中减扣的)。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其他面积:是指企业其他各种情况形成的实际占用面积;(4)出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5)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约定建设期及6-18个月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企业的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年报数据计算,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其中上年度退为规下的企业按收入法年底快报数据计算,以区统计部门核实数据为准。

(四)总用能(等价综合能耗):指工业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扣除能源加工转换和能源回收利用等重复因素)的总和,不包括非工业生产消费。使用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与现行能源统计制度一致。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将各种能源品种的消费量通过折标系数换算成按照标准计量单位(如:吨标准煤)计量的消费量,以区统计部门核实数据为准。  

(五)用电用水量:企业实际用电、用水总量,以区统计部门核实数据为准。

(六)排污权: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四类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排放量总和,以环保部门核定的年度数据为准。

(七)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以区统计部门核实数据为准。

(八)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以区统计部门核实数据为准。

(九)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以统计部门核实的年度数据为准。

具体取数办法按照《关于明确宁波市企业综合评价相关指标取数规范的通知》(甬工强办〔2017〕4号)执行。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占地面积。

(二)亩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占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准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四)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污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核定的排污权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六)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单位:%)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主营业务收入


关于印发镇海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 《镇海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印发镇海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