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要他律更需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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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网报道,在《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一个月之际,日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公布了“满月考”成绩单,在过去一个月开展的垃圾分类执法“亮剑行动”中,共出动执法人员2045人次,开展执法检查3801次,当场教育劝导2542起,发放书面责令改正文书259份,立案查处32起。

应该说,《条例》实施一个多月来,我区垃圾分类取得的实效是明显的,但从报道中也可以看到,其中耗费的行政成本也不容小觑。如何使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更大效果?有人建议强化“强制性”,组织和发动更多的执法主体以及志愿者参与其中。笔者认为,或许在短期内,这是一种提升垃圾分类效果的办法,但未必能取得常态长效。因为,面对面大量广的垃圾分类主体,以及“灵活机动”的垃圾投放方式,过多的行政强制带来的必定是更多行政资源的浪费,甚至是居民群众的“逆反心理”。

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要取得实效,必定需要全社会自觉自愿的参与。对于一些屡教不改、屡教屡犯、违反《条例》的相关垃圾分类主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确有必要,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但要更大层面吸引广大市民群众参与到垃圾分类中来,光靠行政强制是远远不够的,还有赖于让大家形成习惯成自然的激励和引导举措。之前,有的地方探索的“红黑榜”激励、“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桶边督导”等激励模式被认为是可行并有效的办法。笔者以为,在当今“互联网+”的时代,可以探索二维码扫描入桶,“垃圾分类”积分模式,把积分情况同物业费缴纳、公共交通出行、阶梯电费水费等事项绑定,这样或许对强化垃圾分类意识,教育引导更多市民参与垃圾分类、支持垃圾分类会起到较大的激励和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