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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 01- 02 浏览量:

关于印发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18–0015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个人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镇海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完善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2号)文件精神,现就推进镇海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补齐短板的要求,通过政府政策扶持、财政资金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主体运作,进一步完善服务设施、优化政策环境、健全服务网络、打造服务队伍、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我区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能力,提高广大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到2020年,初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互联网+为手段、市场为支撑、医养教相融合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短板基本补齐,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更加牢固。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政策措施逐步健全。国家、省市支持养老服务发展政策得到全面贯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系列政策,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安全管理制度、监管评估机制等;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不断深化拓展。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城乡社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面积及其在公共服务用房中的占比均达到规定标准,配套设施及功能配置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学习教育活动和康复护理场所、家庭无障碍设施和适老宜居社区等建设改造工作有序推进、效果明显。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利用互联网+手段,发展智慧养老,促进线上线下共同发展。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参与不断充实。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持续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建立完善,引进或培育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开展老年助餐、生活照料、助浴助洁、康复护理、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健康养生等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专业水平大幅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内容方式更加丰富多样,为老年人提供的居家养家服务更加周到、便捷、体贴。支持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养老护理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扎实有效,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和职业尊严感进一步增强。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医养教有机融合。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互通合作,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毗邻而建;积极引导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发展成为中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及其家庭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紧密协作关系。老年人学习教育及文娱活动场所落实、内容充实、体系完善。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责任体系

1.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老年人。依法加大对虐老、弃养的惩处力度,并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2.有效增强公众社会责任。提高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公益意识,可通过提供场地或项目支持积极参与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也可采取分散灵活休假方式,支持所属职工探视和照料老年人。健全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发展志愿者或义工组织,培育养老服务品牌,形成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意识。

3.全面履行政府主导责任。科学编制规划,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在有效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完善优惠扶持政策,吸引市场主体及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强化属地管理服务职能,落实主体责任,搭建供需有效对接、资源统筹整合的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二)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4.推进基础服务设施建设。落实《镇海区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11-2020)》,充分整合基层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设施功能。镇(街道)至少建设1个以上具备管理指导、功能辐射、资源配置、服务转介、人员培训等功能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到2020年逐步转型升级为具备5张床位以上的日托、中短期全托、康复护理等服务内容的老年护理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村(社区)一般建设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并逐步提升服务能力,具备生活照料、康复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法律咨询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面积较小、老年人口较少的村(社区)可与邻近村(社区)共享共建;面积较大、老年人口较多的村(社区)可在居民小区、自然村设立若干个服务网点或老年活动室,形成“一中心、一站点、多网点”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依法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及时移交给镇(街道)管理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经批准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标准原地或者就近配置。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已建成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应当以社区为单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建设等方式,在三年内分期分批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年人比较集中的社区应当适当提高配建标准。

推进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村居综合服务用房、空置民房、农家大院等资源,按照就近方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小型托老所、村居老年活动室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宁波市地方标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相关规定予以配置。

5.推进新型服务形态建设。推进镇(街道)养老综合体、城镇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护理照料中心、中央厨房、助餐点等机构(设施)建设。鼓励养老机构通过开放或者开辟服务场所、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合作等方式,参与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符合要求的,可同时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补助政策。

6.推进社区居家适老环境建设。积极探索“居住宜老、设施为老、活动便老、服务助老”的方式和路径,加快推进已建住宅小区的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鼓励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配置或者引导社会力量提供爬楼机等助行设备,供社区内失能、半失能、高龄居家老年人借用。鼓励老年人家庭尤其是失能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

加强社区老年教育阵地建设,发挥区老年大学、镇(街道)成人教育机构、各村(社区)老年电视大学教学点的作用,依托成人学校、老年活动室、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开展老年教育活动。到2020年,全区所有居家养老中心(站)设立老年教学场所,配有体育健身设备,基层老年人文化教育环境不断完善。

(三)构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运营体系

7.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三级网络。按照区级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建立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的总体要求,构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三级网络。不断完善镇(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服务功能,使之承担老年护理照料中心、老年人教育培训学校以及中央厨房等资源统筹职责,与养老机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助餐点等为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工明确、职能清晰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圈,让老年人就近方便地享受养老服务。

8.推进居家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打破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边界,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类养老机构增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职能职责,开设日托、中短期托养床位,将机构内的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充分发挥专业资源的最大效用;在社区、小区大力发展兼具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功能的老年护理照料中心,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康复护理、精神关爱等专业化服务。支持各类养老机构承接社区各类养老设施的运营管理和服务组织的技术支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临时托养、喘息照护、社区康复、助餐助浴等服务,实现机构养老专业化与居家养老亲情化的有机结合。到2020年底,全区50%以上养老机构开展“家院互融”服务。

9.探索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长效发展模式。从农村实际出发,设置符合农村老人实际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因地制宜开展老年助餐、康复护理等服务功能。鼓励兴建农村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农村老人家门口养老的服务需求。完善农村敬老院服务功能,努力拓展居家养老功能。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切实解决农村老年人,特别是困难、留守、失能等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充分调动基层村居党组织、自治组织创新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形成富有地方特色、有生命力、可复制的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模式。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优先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10.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按需发展。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探索形式多样的助餐、配送餐模式。要以镇(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基础,建设“中央食堂”,向周边村(社区)辐射,村(社区)设立助餐点,开展就餐、配送餐服务。老年人居住较为集中的、需求旺盛的村(社区)可单独设立老年食堂,也可通过与周边餐饮企业合作、养老机构送餐、社区食堂市场化、邻里助餐点、互联网+助餐等模式开展助餐服务,要求AAA级及以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老年助餐能力。鼓励和支持社会企业参与老年食堂建设,可选址新建或承包现有食堂的模式,开展助餐服务。到2020年,实现助餐、配送餐服务城乡社区全覆盖。

11.开展“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建立集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养老服务资源信息于一体,管理和服务功能兼备,区、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互通、数据共享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加强与平台运营机构的合作,及时完善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准确公布各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名录、服务项目等内容。推广使用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等,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新模式,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多元、精准的居家养老服务。

12.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全面放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或以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并给予相应的建设、运营补贴。各镇(街道)按照先易后难、逐年推进的原则,选择一批社会化运营意愿强、基础条件较好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优先开展社会化运营工作。起步阶段,部分项目可采取众筹、服务外包等形式推进,待服务项目成熟,可将居家养老设施整体运营交由社会力量承接,建立政府指导下的养老服务市场定价机制,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化运营实施监管。到2020年底,全区所有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护理照料中心和50%以上的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实现社会化运营。

(四)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13.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公共服务力度,重点保障困难和特殊老年群体的基本服务需求。在全区范围实施居家养老购买服务项目:

一是保障养老对象。为60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镇海辖区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区级“三老”人员、区级以上劳动模范、本人及子女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重度和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基本居家养老服务,重度标准为每人每月45小时,中度标准为每人每月30小时。

二是帮扶养老对象。为75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镇海辖区的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镇海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重度和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基本居家养老服务。重度标准为每人每月25小时,中度标准为每人每月20小时。

三是普惠养老对象。为80周岁(含)以上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镇海辖区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3小时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同时为75周岁—79周岁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镇海辖区的独居或纯老家庭老年人(特指无子女或除子女外的家庭照护者;子女不居住在镇海区内;子女虽居住在镇海区但因子女失智、重残、重病而无赡养能力等的老人),提供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探访服务。

老年人享受的其他福利保障政策涵盖上述政策内容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实施过程中要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流程,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服务承接方,加强对承接方服务行为、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考核管理。到2020年底,居家养老服务基本服务覆盖全区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14.推动社区居家医养融合发展。支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向社区、家庭流动延伸。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服务设施毗邻而建、资源共享,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护理站等医疗护理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约合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派驻执业医师定期巡(义)诊,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和健康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将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庭,为65周岁(含)以上老人建立健康档案。支持市场主体开发和提供多种形式的家庭健康服务。深入推进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完善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慢性病管理、健康指导等服务。到2020年底,全区所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约合作。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60%以上;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5%以上,并逐步实现全覆盖。

15.建立养老人才激励制度。制定出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人才扶持政策,落实各类奖励激励措施。落实《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和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办法》以及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建立健全养老从业人员薪酬调整机制,优化薪酬结构,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等养老从业人员工资指导价。打造养老人才培育基地,开展中短期培训,构建分层教育培训体系,鼓励支持各类养老、护理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进社区进家庭,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及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照料、护理、关爱老年人等技能知识培训,提高全面服务老年人的能力。到2020年底,全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95%。

16.落实老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优惠政策。推进“保险+基金+服务”老年人意外保险制度,提高老年人及家庭抗意外伤害风险能力。对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到2020年底,全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参保率达到100%;落实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一次性接入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五)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监管体系

17.开展需求评估。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和平台,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实施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实现失能、失智和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评估全覆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需对接、精准服务提供依据;探索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第三方评估,就管理服务质量、建设水平等进行绩效评价,为实施资金补贴、确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提供评价依据。

18.完善服务标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或行业已公布的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研究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规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等级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19.强化服务监管。制定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准入、退出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管理、等级评定、服务质量评估等机制。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协助开展养老服务行业评估认证、质量监管等工作。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目录和跟踪监督规程,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公开招标机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跟踪和绩效考评,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精准到位。

20.注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设备安全等制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提升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镇(街道)与公安消防、市场监督联合检查、联动处置涉老安全事件,督促和指导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营造居家和社区养老环境体系

21.鼓励和推广互助养老和志愿服务。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引领、村(居)民自治功能和各级老年协会协调作用,鼓励邻里互助和老年人之间银龄互助服务,探索志愿服务积分、时间银行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社区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健全养老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到2020年底,全区各镇(街道)建有一支专业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覆盖50%以上的村(社区)。

22.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社会氛围。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把为老爱老敬老孝老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厚德之城”建设、“文明城市”创建等活动结合起来,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范畴,广泛开展敬老月系列活动、“老年友好城市”和“敬老文明号”创建工作;开展“孝亲敬老”先进个人、养老服务先进集体、老有所为先进典型选树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养老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是“十三五”期间我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整体合力。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将60%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其中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不得低于50%;国土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加大对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护理服务机构、农村老年服务机构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土地供应保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规划、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老年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配合民政、教育部门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推进医养结合及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区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审批、安全检查和宣传培训,并做好周边环境的整治和管理工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的培育与监管;工、青、妇、残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协助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具体落实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各项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各类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各镇(街道)要加强养老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完善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设置,至少配备1名专职养老工作管理人员。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各类宣传手段通,广泛宣传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政策措施,形成家喻户晓、广泛参与的共建局面,重点宣传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宣传镇(街道)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好的成绩和创新做法,先进事迹等,提升社会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在全社会形成孝老、爱老、敬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督查问责。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绩效考核,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相关单位、各镇街道要把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成效显著、作用发挥突出的单位和服务机构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激励,对在居家养老公共服务活动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2018年12月29日起实行,届时《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办〔2015〕164号)自行废止。

镇政办发〔2018〕166号(关于印发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 《关于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印发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