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247248/2018-111913 | ||
文件字号: | 镇政办发〔2018〕118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治理 |
成文日期: | 2018-09-04 | 体裁分类: | 通知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法人,个人 |
发布机构: | 镇海区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ZHD01–2018–0010 |
关于印发镇海区垃圾违规倾倒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垃圾违规倾倒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
镇海区垃圾违规倾倒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镇海区垃圾管理秩序,严厉查处各类垃圾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镇海区市容环境,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各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垃圾等)违规倾倒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镇海区域发现各类垃圾违规倾倒的行为,可拨打12345举报。
二、举报要求
(一)举报内容真实可靠,事实清楚,举报人需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车辆车牌号以及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视频、照片等有效证据资料。
(二)提供举报线索的群众,应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办理咨询、奖励事宜。
三、举报受理
12345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并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执法部门办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建设交通局、农业局等执法主体根据自身职责,对核查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四、奖励标准
(一)举报人提供违法行为基本信息的,经查属实,奖励300-500元;提供违法行为重要线索,经查实后形成证据链并立案查处的,再奖励500-1000元。
(二)举报情形符合行业奖励办法相关奖励规定的,按行业奖励办法执行。
五、奖励条件
(一)举报人为非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二)举报内容为镇海区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未事先掌握、新闻媒体未曝光的案件;
(三)举报信息经核查属实的;
(四)举报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举报,在举报时需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应当出具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五)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
(六)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七)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六、不予奖励情形
以下举报情形被视为无效,不予以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完整、提供材料不真实、事实表述不清楚,导致无法开展调查的;
(二)同一举报人在规定办理时效内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提交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举报内容的;
(三)经执法部门核实,留下的联系方式、身份信息等资料不实的;
(四)举报内容明显失实或故意诬陷、诽谤他人的;
(五)举报的违法偷倒行为已被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七、奖励发放
奖励资金由举报事项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
(一)告知。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在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执法部门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同时,将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属地镇(街道)。
(二)申请。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事项属地镇(街道)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并出具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在奖励申请受理时,属地镇(街道)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举报内容进行核对。
(三)审批。镇(街道)在收到举报人的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拟奖励金额以集体审查的方式认定,作出的奖励决定以保密方式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
(四)发放。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接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等资料前往属地镇(街道)领取奖金,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八、保密条款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审核、奖励、宣传等工作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本办法自2018年9月4日起施行。
附件:镇海区垃圾违规倾倒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
镇海区垃圾违规倾倒举报奖励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举报日期 | ||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案件受理单位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