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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 12- 19 浏览量:

关于印发镇海区工业领域产业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0-2018-0004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法人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工业领域产业准入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全区各层面征求意见,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7日

镇海区工业领域产业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快全区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从源头上优化产业层次,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要》、《浙江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行动计划》和《宁波市推进产业争先三年攻坚行动计划》,结合全区工业发展现状和定位, 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

镇海区是浙江省工业强区,传统制造业发达,但区域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亩产效益偏低。同时,土地资源少、开发强度高等问题更是严重制约了我区工业经济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亩均论英雄” 改革,必须加强源头准入管控、提升存量产业层次、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我区工业产业集聚、集约、绿色、高端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推动相结合。既充分发挥政府在产业引导、资源调配、政策举措等方面的作用,也注重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力求社政企合力推进。

2.坚持源头控制与优化存量相结合。既严格落实准入标准,从源头上把好产业准入关,又在存量上逐步优化升级,转型提质,不断完善产业发展体系。

3.坚持依法依规与管理创新相结合。既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又因地制宜,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做到进退有序,稳步推进。

4.坚持扶优扶强与限弱汰劣相结合。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以“亩均论英雄”改革为导向,实施分类处置和差别化政策,加大优质企业帮扶,力促不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转型、转产、升级。

(三)前提条件

镇海区新建企业(项目)落地需满足产业集聚、土地利用、能源消耗、环境功能区等四个基本条件。

1.产业集聚:禁止在工业园区外新建、扩建工业投资项目;工业园区内新建、扩建工业项目需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

2.土地利用:按《宁波市产业用地标准(2018年试行版)表1-1》一类区准入值(附件五)或固定资产投资亩均300万元、销售亩均500万元、税收亩均40万元两类“就高”执行。

3.能源消耗:按《进一步加强镇海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8〕96号)区域能耗限额规定实施,除石化区外综合能耗(等价值)需在1万吨标煤以下,万元增加值能耗需在1.07吨标煤/万元以下(石化类项目2.8吨标煤/万元以下)。

4.环境功能区:按《宁波市区(镇海区)环境功能区划》中划定的负面清单(附件六)执行。

二、产业准入分类管理措施

根据我区产业结构现状、资源承载能力、产业发展定位,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宁波市各产业平均增加值能耗和平均增加值率情况,对工业产业按“鼓励发展产业、控制发展产业、禁止发展产业”三类进行准入管理。

将采矿业门类(共涉及7大类、19个中类、39个小类)全部列入控制发展类;将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门类(共涉及3个大类、9个中类、18个小类)作为民生保障,列入相关规划实施。

对制造业门类(共涉及31个大类、179个中类、609个小类)纳入相应类别管理。

(一)鼓励发展产业

把工业增加值率较高、企业(行业)综合评价中排名较好的行业,列为我区工业领域鼓励发展类产业。主要涉及石油、化学制品、通用设备、电气机械、计算机通信制造、仪器仪表等11个大类、41个中类、112个小类(详见附件一)。

要加大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和培育力度,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详见附件二)。

对列入我区鼓励发展类的新项目,作为政府招商引资重点对象,加大政策扶持倾斜,优先保障土地、厂房、用能等资源要素,积极推荐享受各类国家和省市区各类财政扶持政策。对列入鼓励发展类的现有存量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二)控制发展产业         

对鼓励发展类的112个小类以外的其它产业,列为我区控制发展类产业。主要涉及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家具制造、造纸、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金属制品业以及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等31个大类、160个中类、497个小类(详见附件三)。

对列入我区控制发展类的新项目,原则上不得引进落户,不提供新增土地资源,不予保障资源要素,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对列入控制发展类的现有存量企业,在不新增土地资源、不新增变压器容量,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零土地”技术改造等方式进行整治提升和转型升级。技改后,产能扩大一般不超过30%(特殊情况产能扩大超过30%的,需经区转升办同意且不得超过50%)。技改后如产能超过上述限定比例的,则视为新项目。对于行业龙头企业,通过一事一议来确定;对于通过技术改造仍无法达到要求的,要求企业转产或淘汰关停。

(三)禁止发展产业         

将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版,2013年修订)已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产品、工艺、生产线、装置/设备、项目等,列为我区禁止发展类产业(详见附件四)。

对列入我区禁止发展类的新项目,不得引进落户;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新建、扩建(含技改)审批手续。对禁止发展类的现有存量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强制进行淘汰。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过程把控。加强工业产业准入管理是推进我区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各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要求,按职责在“工商登记、项目审批、资源保障、政务服务”等监管中严格把关。

(二)强化组织协调。成立镇海区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成员由区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环保局、安监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建设交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以下简称“区转升办”)。区转升办要加强业务培训,明确操作流程,完善运行机制,做好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及时调整修订。要建立会商制度,对产业准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会商协调。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经济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园区是执行本意见的责任主体。经济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中明确的三种产业类型,严把审核准入关,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登记、审批的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并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各镇(街道)、园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按照产业发展类型,在招商引资、资源要素保障、政策享受等过程中,对相关企业(项目)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同时要探索建立企业闲置厂房出租报备机制,引导鼓励辖区内企业将闲置厂房配置到鼓励发展类行业,提高企业亩均效益,促进企业“腾笼换鸟”、转型升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违规、违法经营企业查处力度,对批建不符的新建、扩建项目,应责令企业限期停产整改并实施惩罚性措施,整改仍无法达标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关停。区政府将各单位执行落实本意见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宣传、政策宣讲、入企走访、发动社会团体参与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本指导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为我区产业转型提升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8年12月17日起施行。

附件:1.鼓励发展产业清单

2.战略性新兴产业清单

3.控制发展产业清单

4.禁止发展产业清单

5.工业用地产业项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土地产出和土地税收产出准入值表

6.镇海区(主城区)环境功能区管控措施及负面清单

关于印发镇海区工业领域产业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 《镇海区工业领域产业准入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印发镇海区工业领域产业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