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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我区2018年晚稻收购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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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切实做好今年晚稻收购工作,根据我省《关于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8〕19号)、《关于公布我省2018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浙价成〔2018〕5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浙粮〔2018〕14号),以及宁波市农业、粮食、财政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18〕58号),宁波市粮食、农业、物价、财政等部门联合农发银行宁波市分行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晚稻收购工作的通知》(甬粮〔2018〕64号)等上级一系列文件精神,并参考周边地区晚稻定价情况和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启动我区2018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预案。今年对符合国家中等质量标准的新收获地产晚稻谷,确定收购价格和价外补贴政策如下:

一、收购价格及订单粮食价外补贴标准

1、普通中晚籼稻(符合国标中等质量标准,下同)订单收购价格每50公斤129元,另加价外补贴 15元,经营面积50亩以上且全年种粮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含家庭农场,下同)再加收购环节直接补贴5元,共计种粮大户149元,一般农户144元;

2、粳籼杂交稻订单收购价格每50公斤129元,另加价外补贴15元,种粮大户再加收购环节直接补贴5元,共计种粮大户149元,一般农户144元;

3、晚粳稻订单收购价格每50公斤133元,另加价外补贴15元,种粮大户再加收购环节直接补贴5元,共计种粮大户153元,一般农户148元;

4、今年与你公司签订优质优价试点的优质中晚稻订单粮食按市场定价原则,由你公司和农户以及相关经营企业共同协商确定收购价格,并享受订单粮食价外补贴政策。优质优价品种试点订单农户属于市定种粮大户的,同时享受种粮大户收购环节直接补贴政策;

5、订单外晚稻按最低收购价预案价格组织收购,不享受价外补贴和种粮大户直接补贴。

二、运费补贴政策

对于守合同、重信用农户,且全年单户售粮总量在5吨以上,订单履约率达到85%以上的种粮大户给予2元/50公斤的运费补贴。此项政策惠及区内农户当年实际投售的新产订单小麦和订单稻谷。

三、有关要求

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对保持粮食市场和价格稳定,促进农民增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你公司及各收购站点必须严格执行政策,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一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主渠道作用,切实遵守“五要五不准”收粮守则,加大为农服务力度,千方百计降低农民售粮费用和劳动强度,方便农民售粮;

二要认真贯彻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8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及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的通知》(浙粮发〔2018〕43号),落实“关口前移”要求,按稻田分布实际,合理布设采样点,做好田间采样粮食重金属含量快检工作。并对各采样点建立粮食质量跟踪分析档案。如发现重金属等指标超标嫌疑粮食,必须分仓收存,待收购结束后,正式扦样送权威机构检测,再根据权威检测报告依法合理处置。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质量标准,坚持以质论价,做到既不压级压价,也不抬级抬价,杜绝收购人情粮。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杂质水分升扣仍按(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

三要继续开展收购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工作,把调查结果作为评选粮食收购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要动员农民充分利用机械烘干设备和晴好天气,及时抢烘抢晒粮食,对杂质不达标粮食要进行除杂处理,提高入库粮食质量,确保地方储备粮质量标准符合规定要求;

五要切实做好农民余粮的核实工作,严格防止陈粮、“转圈粮”以及周边地区粮源流入我区政策性收购渠道;

六要加强订单粮食收购管理,严禁利用订单套取政府补贴;

七要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保证收购、储存环节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八要切实做好中晚稻余缺调剂工作,余缺调剂优先在大市范围内考虑;

九要对收购的中晚稻进行逐仓检测,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稻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防这部分稻谷流入口粮市场;

十要及时结算有关款项。要及时向农户结算售粮款、订单粮食价外补贴款。收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收购数据报送区商务局和农业局,积极配合区农业局按照市农业、财政等部门有关文件及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和工作要求向全区市定种粮大户兑现收购环节直接补贴政策。


镇海区商务局

镇海区物价局

镇海区农业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