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镇海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已结束)
征集调查结果 | 截至2017年12月26日0时,共征集到有效意见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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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开始时间 | 2017-12-15 08:30:14 | |||||||||||||||||||||||||||||||||||||||||||||||||||||||||||||||||||||||||||||||||||||||||||||||||||||||||||||||||||||||||||||||||||||||||||||||||||||||||||||||||||||||||||||||||||||||||||||||||||||||||||||||||||||||||||||||||||||||||||||||||||||||||||||||||||||||||||||||||||||||||||||||||||||||||||||||||||||||||||||||||||||||||||||||||||||||||||||
征集结束时间 | 2017-12-25 17:30:32 | |||||||||||||||||||||||||||||||||||||||||||||||||||||||||||||||||||||||||||||||||||||||||||||||||||||||||||||||||||||||||||||||||||||||||||||||||||||||||||||||||||||||||||||||||||||||||||||||||||||||||||||||||||||||||||||||||||||||||||||||||||||||||||||||||||||||||||||||||||||||||||||||||||||||||||||||||||||||||||||||||||||||||||||||||||||||||||||
征集内容 | 现将《镇海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如对该草案有修改意见,请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给区法制办(骆驼街道民和路569号法制综合科)。 联系电话:86275334 传真:8627533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镇海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补充意见》《宁波市镇海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参照《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市、区关于治危拆违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农房建设规划设计管控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农房科学安全建设和规范有序管理,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安全和民生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加强规划管理。推进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全覆盖,逐步推进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同时,对于建设项目较多的村庄和中心村、美丽宜居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等,要全面开展村庄设计。要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强化村庄规划设计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严禁违反规划设计安排农房建设。严格服从村庄规划设计的统一管理,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整体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对于分散零星建设改造的,老房原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必须在村庄规划安排的宅基地实施。 (二)全面落实农房设计。切实做好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的更新、完善和推广工作。提供农房通用图集落地过程中的适当修改服务及难以适用通用图集的个性化设计。鼓励农房建设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以下统称设计人)进行设计,其中集中新建农房工程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农房设计要遵循安全、经济、实用、美观的要求,在确保安全性的同时,还要坚持传承创新和彰显特色的设计理念,科学配置功能空间,探索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浙派民居”新范式。各镇(街道)要积极开展农房设计和建设试点,规范落实设计建设要求,同时大力推广应用绿色节能新技术和装配式建筑,形成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村庄、示范项目,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全区农房设计和建设水平。 (三)全面规范农房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规范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要依据村庄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农房建设的占地和建筑面积,大力推进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同时,引导农村居民集约节约用地,鼓励不占或少占耕地,尽可能利用空闲地、荒地荒坡建房。积极推进坡地村庄建设。农房建设要按照规范程序进行规划审批,审批时要提供农房设计图集和有关设计图件。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农房联合会审(或集中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四)全面加强施工管理。农房建设应委托经镇海区备案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设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统称为承建人)施工。农房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房人)应与承建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承建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按图施工,购买农村建房险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有能力自行施工的农户,也应签署依据基本结构设计施工的承诺书。农房建设必须使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建房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以下统称监理人)对农房建设进行监理。镇(街道)要组织对农房建设定期开展巡查监督,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镇街道技术力量不足的,可以向区建设交通局申请提供技术指导。各镇街道要指导各村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村民自治管理,推动农房建设管理各项规定的落实。 (五)全面加强农房验收。农房建设竣工后,建房人应组织承建人到现场验收,如有监理人、设计人的,监理人、设计人也应到场。验收要形成建房质量情况的书面意见,与建房资料一并报镇(街道)存档。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农房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指导。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人持相关审批、验收、竣工备案、不动产申请登记等资料,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镇(街道)应参照相关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逐步建立完善农房建设管理档案,形成电子档案数据库。 (六)全面加强宣传教育。主动做好农户及农村房屋安全管理人员两类人群的农房安全宣传培训工作,积极营造宣传教育氛围。向农户宣传房屋安全知识,利用媒体、微信、广场宣传、公交广告、村级大讲堂及宣传手册等载体,制作房屋安全自检、自建房倒塌警示等宣传片,为农民普及危险房屋的危害和鉴别方法,普及新建及改扩建农房的基本安全知识,逐步提高农房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自觉建设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住房,主动加固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组织做好农村房屋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其在农房结构知识、房屋安全使用常识、房屋危险性评估及安全巡查等方面的知识能力。 三、职责分工 (一)建房人职责。建房人对农房建造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对房屋建设进行监理。农房建设完成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房屋验收。 (二)农房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方职责。农房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方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三)部门职责 1、建设交通局。 负责指导全区村镇工作;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编制、完善及推广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牵头制定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工作方案。为镇街道农房建设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各镇街道实行工匠星级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水平和从业素质。鼓励和扶持有资质的企业提供农房设计施工服务;牵头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建房的安全意识。 2、属地镇(街道)。落实属地农房建设管理责任,组建镇街道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队伍,明确农房建设管理专门机构,建立基层规划、国土合署办公机制,落实人员及工作经费,落实农房建设带方案审批,落实“四到场”制度,免费为农户提供建房咨询和指导服务。落实农房建设竣工备案。落实农房建设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制度;落实农村工匠管理和登记备案;落实农户的宣传教育。 4、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农房建设管理、日常监管、应急处置、考核奖励等,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5、国土分局。指导属地镇(街道)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四到场”制度。优化土地利用规划,推进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两规合一”。加强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土地指标的保障落实,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依法查处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和规划区外非法占地建设的行为。 6、规划分局。按职责实施农房建设规划审批管理,负责制定农房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落实审批权限下放,指导属地镇(街)建立联合办公机制,负责农房规划审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两规合一”。 7、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农村建材市场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农村建材市场进行检查和监管,对钢水泥等主要建材进行抽检。 8、其他相关单位:编办、农办、农业、物价、安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配套政策支持。 附件1: 农村建房审批管理流程图 建房人提交申请 (建房人需提供农村住房建设申请表、户籍证明、原土地证或其他权属来源证明、建房履约承诺书) 行政村村委会评议 (村委会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村民在册人口情况、原有房屋和宅基地面积(有证面积及无证面积)、建房占地面积、位置、邻里意见,经村委会集体评议通过后公示10日,期满无异议,村委会签署的书面意见,上报镇街道城建办) 初 审 (镇街道城建办联合规划、国土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踏勘,镇街道城建办在踏勘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村庄规划选址意见书》并出具审查意见,国土所在收到镇街道城建办审查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报镇街道审批。如涉及办理继承和析产公正的时间不计入限时办结规定的工作日内。) 最终审批 (镇街道在收到国土所转报意见后,要求建房人提供房屋设计完整图纸、施工合同及承建人购买建房险合同,在网站或建设现场公告10日,公告结束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并在办理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审批同意后在区政府审批意见一栏盖“镇海区人民政府农村私人建房审批专用章(X)”,规划局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 批后公布 审批后15日内,相关单位将审批内容在相关网站或建设现场公布。 定点放样 (建房人向镇街道申请定点放样,镇街道在收到申请15日内委托相应测绘资质单位联合规划、国土相关部门进行定点放样) 基槽验线 (建房人在基槽验线前5个工作日通知镇街道,镇街道联合规划、国土对基槽施工情况到场监督。) 建房人进行房屋建造 (建房人建房监督节点验收1个工作日前,通知镇街道,镇街道对各施工节点到场监督。) 建房人申请房屋、土地测绘 (建房人在房屋完工后向镇街道申请房屋、土地测绘,镇街道国土所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测绘单位到场测绘。) 建房人组织房屋验收 (测绘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测绘报告,之后建房人组织承建人、设计人(如有)、监理人(如有)到现场验收,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镇街道,镇街道联合国土、规划部门监督指导房屋验收过程。房屋验收后,建房人在15日内将竣工验收记录报镇街道备案,镇街道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记录,同时规划分局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 建房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证明 (房屋竣工备案后,测绘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土地测绘成果向国土部门备案,测绘成果完成备案后,建房人持相关资料向国土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 信息归档 (镇街道将农房建设信息归档,包括房屋审批手续、设计图纸、建设预算(如有)、施工监理人员相关资质证书、施工协议或承诺书、监理合同(如有)、“四到场”监督记录、材料抽查检测报告、竣工验收记录、竣工备案记录、测绘成果、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等) 备注:如后续相关文件明确规划审批权限下放,则审批流程中规划部门相关职责按照权限下放文件要求操作执行。 附件2 镇海区集体土地私人建房“四到场”制度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要求,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房建造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订镇海区集体土地私人建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分散、零星、小批量的新建集体土地私人房屋建设。改扩建房屋建设由各镇街道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加强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并对农户建房过程提供施工技术指导。 二、监督主体。所在地街道(镇)。 三、监督方法。重点检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 四、重点检查内容 1、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主要检查是否按审批建造及是否按图施工。 2、建筑放样到场,镇街道联合规划、国土部门对建造房屋进行建筑放样。 3、基槽验线到场,镇街道联合规划、国土部门对基槽是否符合规划、国土审批进行验收。 4、施工过程到场。镇街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抽检,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资料核查主要包括相关承建人员及监理人员资质材料;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如有);水泥、砖、钢材、构配件等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书等。 5、竣工验收到场,镇街道联合规划、国土、建交部门对建造房屋是否按图施工,是否符合审批要求进行监督。 五、日常巡查内容 各镇街道要利用综治平台,强化对农房建造过程的日常巡查,对于发现违反审批要求、不按图施工的行为及时进行阻止、劝导。 六、资料归档 各镇街道将私人建房的房屋前期审批手续材料、设计方案及技术变更联系单、建设预算(如有)、施工协议或承诺书、监理合同(如有)、施工单位(或相关人员)资质证书,监理单位(或相关人员)资质证书(如有),“四到场”监督记录、材料抽检记录、竣工验收记录、竣工备案记录、测绘成果、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做到一户一档。 附件3 房屋建设(维修)施工合同 甲方(建房人): 身份证号码: 1 乙方(承建人): 身份证号码: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项目地址: 区 镇(街道) 村 路 号 住房结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结构),建筑面积 m2,楼层 层 施工内容: 承包方式:包工非包料/包工半包料/包工包料。 二、质量标准:根据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房屋建造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验收合格,质量保修期二年。 三、施工工期: 天,自甲方通知开工之日起计算,如遇特殊情况,经甲方签字认可后相应顺延,但最迟不超过 天。 四、合同价款:约人民币 元(大写: )。(具体金额按实际施工量进行支付) 五、付款方式:待工程验收合格后 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六、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提供房屋建造设计图纸。 2、甲方/乙方根据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房屋建造设计图纸提供工程所需的合格的建筑材料。 3、乙方提供劳务、施工技术及施工所需的一切工具等。 3、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按照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房屋建造设计图纸质量要求进行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损失费用由乙方负责或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返工由甲方负责承担相应费用。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的安全操作规范,做好安全生产的环境保护工作,如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与甲方无涉。 5、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如因甲方原因延迟工期,双方可协商确定延期时间。 6、乙方对服务期限为一年属于乙方原因造成房屋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修复。 8、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房屋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意见。 9、其他需明确事项: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若无视甲方的合理要求,或者采取消极怠工和延误工期等做法为难甲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并只需支付按照已完工的工程量费用的百分之 给乙方。 2、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则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按照延付金额每日千分之 偿付乙方赔偿金。 八、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所在地村(社区)及镇(街道)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房屋建设(维修)监理合同 甲方(建房人): 乙方(监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略,详见施工合同) 二、监理内容及期限 监理具体内容: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三、合同价款:约人民币 元(大写: )。 四、付款方式:待工程验收合格后 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提供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房屋建造设计图纸;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监督管理施工过程,监督工程按图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3、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房屋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意见。 4、其他需明确事项: 六、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房屋质量不合格,则由乙方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2、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则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按照延付金额每日千分之 偿付乙方赔偿金。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5 农村房屋竣工验收记录 建房人: ; 承建人: ; 设计人(如有): ; 监理人(如有): ; 建设时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验收内容: 1、四至范围: ; 2、房屋建造面积: ; 3、房屋楼层: 层,层高: ; 4、房屋建设是否按图施工(如有): ; 5、房屋建造质量 ; 6、是否按房屋审批要求建造: ; 验收意见:
附件6 农村房屋建设竣工备案记录
年 月 日 附件7 区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 镇住建乡字〔20 〕第 号 镇土私字〔20 〕第 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镇﹙街道﹚___村___自然村 20 年 月 日
本材料一式四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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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所属机构 | 区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