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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 06- 21 浏览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海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0-2016-0003
体裁分类 意见
服务对象 法人
文章正文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镇海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要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环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本区从事危险化学品收发和道路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电子运单、卫星定位及相关的设施设备等信息,均须接入镇海区道路运输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监控平台),承运人和承运车辆必须事先向监控平台申请录入,并接受区相关管理部门查验或比对;符合条件接入监控平台的,方可在本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含起讫地任何一方在镇海)。

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的企业必须建立电子地磅系统,并接入网络,装卸货物信息直接录入监控平台;包装危险货物装卸企业无法建立电子地磅的,由企业实行手工即时录入;承运企业的每单货物实施电子运单管理。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含起讫地任何一方在镇海),双方应当约定以下事项:“承运人、承运车辆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资质,信息录入监控平台,卫星定位数据推送给监控平台”,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应违约责任。托运人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承运车辆,并比对监控平台的相关信息(可在监控平台网站查询),以避免风险。

危险化学品收发货企业在充装或卸载前按规定履行查验义务,将承运车辆、人员证件原件及电子运单、卫星定位等相关信息与监控平台上的信息进行比对,查验一致后方可进行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不得向信息不一致或未接入监控平台的运输车辆装卸危险化学品。

运输代理经营者应当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的企业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代理服务。

各类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堆存、装卸、过驳、拼装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拆装箱等经营服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以上业务。

对在本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收发货企业和道路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实施诚信考核,对存在上报信息弄虚作假、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违规违章多、发生重大事故等问题的企业、车辆和人员实施市场限入。

二、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一)区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区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安全监管部门(及石化区安监部门)负责对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港区内非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配套存储建设企业除外)查验、比对运输资质情况和电子地磅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督促、执法;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接收和托运企业的联合执法。负责维护监控平台中危险化学品收发企业的基本信息,督促落实电子地磅或其他货物数据信息的采集上网。

(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区内承运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检查执法,负责维护监控平台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企业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人员从业资格证和卫星定位数据等信息。

(三)市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企业(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配套存储建设企业除外)查验、比对运输资质情况和电子地磅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督促、执法;负责维护监控平台中危险化学品收发企业基本信息,督促落实电子地磅或其他货物数据信息的采集上网。

(四)区公安部门(及宁波港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本区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执法监管;负责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协助对行政相对人的调查取证,以及相关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负责维护监控平台中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禁运区域和通行路线等信息。

(五)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状况和罐体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以及监控平台中有关检验信息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负责监控平台的日常管理与响应,负责对进出镇海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登记服务,开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日常执法监督。

(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和各类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纳入网格化管理并及时督促整改,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落实各方面保障措施,加快提升政府安全监管能力

(一)建立以区安监、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和市港口、宁波港公安、石化区安监等部门组成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小组,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日常监管、监控平台运营管理等过程中的问题。

(二)各管理部门探索建立诚信考核机制,利用平台大数据加强考核管理,严格市场限入,促进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各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监控平台信息与各行业监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提高危险化学品流动流向安全监管能级。

(四)区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保障力度,在人员、经费、信息化项目、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为危险化学品运输现场检查和执法创造条件。

(五)各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除危险化学品外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6年6月20日起施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镇政发〔2016〕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海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doc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海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